2011年10月4日,胡先生的儿子晓晓(14岁) 在未通知家长情况下,从家里拿走了1200元到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1100元的手机并办理手机卡。过了几天,胡先生发现钱财丢失,询问之下才知道儿子擅自拿钱买了手机。家长认为,儿子现在正值读书的年纪,根本没必要买手机,因此希望能把手机给退回去,但在该手机店里却遭到了拒绝,店家认为是家长未能管好孩子,才使孩子擅自拿钱来买东西,而他们手机店只是做生意,出售的手机也没有质量问题,故不接受退货。
青阳县消费者协会城关分会受理投诉后,立刻派工作人员前往调查了解情况,通过问询经营者以及查看销售存根,可以认定投诉方所述情况真实。消协工作人员向店主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经营者“年仅15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其家长的同意,否则该行为无效”。在消协工作人员的劝说下,考虑到手机已拆封使用10多天,且耳机等相关零部件缺失,实际价值已存在一定损失,若是退货将会影响再次销售。最终经消协人员调解,双方协商后,店家同意退给胡先生350元购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