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阜阳市>太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牛奶造成人身损害维权案

2011-11-01   浏览:4074

牛奶造成人身损害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11012,太和县消费者李某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1011晚上9点多在太和县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酸牛奶,回家后打开一袋给其3岁的小孩喝,夜里小孩开始拉肚子。李某这才发现给小孩喝的牛奶已经过期两天(生产日期2011.9.19,保质期21天)。李某投诉至太和县消协,要求超市赔偿小孩的治疗费等损失共计10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太和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刻引起重视,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李某带来过期酸牛奶包装袋和购物小票后,基本认定了消费者李某反映情况的属实。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该超市,超市主管人员到消协后,查看了消费者提供的牛奶包装袋和购物小票,经过了解,牛奶确实是该超市所销售,但对于消费者要求的赔偿数额不能接受。经过两天的调解,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做足双方的思想工作,向双方讲明法理、情理。最终在消协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超市赔偿消费者300元,另对过期牛奶按《食品安全法》赔偿,退一赔十即赔偿50元的牛奶。赔偿时李某了解到按超市的规定,过期的食品需促销员承担,考虑到促销员的家庭比较困难,李某自愿放弃一切赔偿,双方和解。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消费者购买牛奶过期食用造成人身损害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超市应当保证其销售的食品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保质期比较短的食品应当定时检查,对快过期的产品要及时下架,以免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 孙莉】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