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张某在临泉县一药房购买了3盒前列升阳胶囊,共计21元。回去吃后出现胃部疼痛,鼻子出血现象,怀疑是假药,投诉到城东消协分会,要求赔偿。消协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调查,该胶囊系食证字产品,不是药品,只具有调节功效,不能治病。但该产品在使用后,给消费者身体造成了伤害,根据《消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的规定,在消协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经营者赔偿给消费者一千元,作为消费者所受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的补偿。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