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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警惕票证“障眼法”

2011-10-21   作者:颍泉区消协   浏览:3058
经营者常用的“障眼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障眼法一:经营者在发票上不填商品名称而以一些字母或者代码代替,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无法举证,造成消费者维权标的不明,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障眼法二:经营者借口没有发票,要求消费者以后再取,采取拖延战术拒开发票,产生消费纠纷后拒不认账。
  障眼法三:借口已向消费者提供了优惠,做了降价处理,如果再开发票需要消费者承担税金,借此吓退正常索取票证的消费者。
  障眼法四:故意填错日期,回避三包期所应承担的责任。
  障法法五:在发票上不加盖公章或书写与店名不符单位,人为造成失效发票。
  障眼法六:在发票上加盖降价或打折商品售出一概不退字样,试图混淆与消费者购买商品前知道其存在瑕疵的有关规定,借此免除责任。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代替。有正当理由不能即时出具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协商的时间、地点送交或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对经营者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予以记载。”消费者遇到票证陷阱,一定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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