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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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消协简报第十期

2011-10-21   来源:青阳消协   浏览:2739

 

目   录
 
 秉公执法暖人心  为民解忧获锦旗/苏志英
 
 打传”宣传走进校园/孙涛
 
 结合两起案例浅谈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舒坦

 

 

 

 

 

秉公执法暖人心  为民解忧获锦旗
工商干部真是为民解忧、为民解难,维护老百姓利益的好干部呀!真是太感谢了!”9月1青阳县宝灵广场(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与小区居民代表手捧着上书“秉公执法为民解忧”八个大字的锦旗,紧紧握着青阳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所长的手激动地说。
 8月19,城关消协分会接群众举报,青阳县宝灵广场(二期)小区一处车库内有一户非法经营者牛某回收废旧电器,在小区内乱堆乱放,严重影响了小区的环境卫生及居住安全,并经常深夜对旧电器进行敲打、拆解,噪音扰乱了居民的正常生活。接到举报后,城关工商所立即派片区责任人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走访,在确认了投诉情况符实后,迅速联合青阳县城关消协分会工作人员和辖区公安民警到现场进行检查,依法对货值共计2万余元的违法物品实施了扣押,当即对该户无照从事废旧电器回收、拆解的行为予以立案。在该案件查办过程中,面对非法经营者牛某的百般阻挠,执法人员耐心地对其反复宣讲相关法律法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牛某表示接受处罚,并承诺今后不会再在小区内无照回收、拆解旧电器。
   城关工商所工商干部及12315执法人员快速出击,有力打击了无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居民的生活环境,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小区环境整洁了,夜半噪音消失了,有感于工商、消协工作人员秉公办事、执法为民、迅速维权的精神,宝灵广场小区居民特别赠送锦旗以表衷心的谢意。 (城关分会 苏志英)
 
打传”宣传走进校园
为营造打击传销、拒绝传销的良好社会氛围,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斩断伸向校园的传销黑手,保护学生身心健康,近日,陵阳工商所及消协分会在辖区的学校内积极开展“打传”宣传进校园活动,效果明显。
针对目前中学生涉世未深,社会经验少,法律知识缺乏,容易被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混淆视听误入传销陷阱的特点,陵阳工商所及消协分会开展了形式丰富多样的“打传”宣传活动。
 首先,陵阳工商所及消协分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学生的课休时间开设打击传销知识小课堂。向陵阳初中和陵阳育英学校的学生们介绍了传销的起源、特点和危害,并针对现在假借所谓的电子商务、直复营销、加盟连锁等名义进行非法活动,以及从原来的“传商品”演变为“传人头”形形色色的传销模式,重点讲解了防范传销方法,结合工商部门查办的典型传销案件,深刻揭露传销的迷惑性和欺骗性。并带领学生们简要学习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希望学生们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不断提高识别能力,增强防范意识,和传销坚决说不。
 其次,向学生们发放统一印制的打击传销宣传材料,并简要的讲解宣传材料上的内容。希望学生们记牢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打传”举报电话,要加强同学间的交流与沟通,相互提醒,相互关心,携手抵制传销;一旦发现周围同学误入歧途,应想方设法劝导,使其尽快迷途知返。发现周围有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迹象和嫌疑,应向学校或当地公安、工商、消协部门举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
 最后,在学校宣传栏、学校大门口、食堂和学生宿舍等显著位置粘贴大幅宣传画,提醒学生们要时刻保持对传销组织和传销活动的高度警惕性,要“珍爱家庭、远离传销”,并分别和陵阳初中和育英学校签订了“创建无传销学校责任书”,和校方形成合力,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此次青阳县工商局陵阳工商所“打传”宣传进校园活动共开设传销知识小课堂5次,张贴海报20余张,发放宣传单页300余张,受到学校和师生们的热烈欢迎和高度评价,陵阳工商所将以此次打击传销宣传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打击传销工作措施,杜绝传销活动在校园、乃至社会上传播,为陵阳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陵阳分会 孙涛)
 
结合两起案例浅谈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
近日,看安徽电视台《第一时间》栏目播出这样一则消息:消费者某某因婚宴需要在某烟酒店购买品牌白酒,婚宴时有亲友发现该酒外包装和口味不正常,疑是假酒。该消费者十分气愤,遂投诉到辖区工商所,要求处理。该工商所联系白酒厂方人员甄别,厂方认定该白酒是仿冒产品,遂立案查处。依据《商标法》规定,对经营者处以了5000元的罚款,而当消费者要求获得赔偿时,经营者以已经接受处罚为由,拒绝赔偿,导致事情久拖未决。
    看这条报道的时候让我想到了自己经手办理的一起相似案例:消费者刘某在某超市购买的火腿肠因变质,其女儿吃后身体产生不适,住院治疗,消费者刘某遂投诉至青阳县消费者协会。青阳消协与蓉东消协分会通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定协议,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各类损失共计4000元整。同时,承办工商所依法立案查处,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经营者处以2000元罚款。
 两起案例,都是由产品质量问题所引发的,第一起案例虽然对消费者人身安全未造成损失,但试想婚宴喝到假酒,消费者是何等尴尬。两起案例中的消费者维权的结果也是不同:一个获得赔偿,一个久拖未决。
     转而想之,火腿肠案例中如果经营者不赔偿消费者损失怎么办?《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法》似乎给消费者指明了诉求的途径,但实际上,若是因4000元的赔偿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通过民事司法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诉讼过程中诸如诉讼手续费、调查费、文书资料费以及律师费用等等,往往都要超过胜诉所得到的赔偿费用。所以,即使获得胜诉,也仅仅是名义上的胜诉,实质上还是败诉,实乃得不偿失。
火腿肠案例之所以能得到较为完满的解决,一方面除了我们消协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另一方面,经营者是规模相对较大、营业状况较好的超市,商品又是某知名品牌,同时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等因素也为消费者的赔偿诉求打下了一定基础。因为在调解过程中,无论是经营者还是火腿肠供货商,都存在顾忌,但这种顾忌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影响、经济利益影响等方面。有句老话叫“店大欺客”,但今天看来相比于大超市,小店才更让人不放心。婚酒案例中,记者采访经营者时,经营者辩称:“都罚过我了,还要我赔偿?”也许从保护消费者角度考虑,对经营者进行处罚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同时,消费者赔偿的诉求并未得到满足。那么,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对经营者的处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对消费者损失的赔偿?正如前文所说,通过民事司法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是否得不偿失?
偶然在网上看到中山大学法政学院刘荣军博士“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一文,拜读之,深有感触。文中下面的论述回答了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原文:“从行政机关对消费者实施的保护措施看,行政机关主要以我们所称的侵权行为特别法为依据来打击造假制假的侵权者,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一般是对侵权行为的制止或处罚违法行为人。即行政机关根据侵权行为人的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缔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或吊消营业执照等处分。然而,所有这些行政措施,它们的直接目标指向是侵权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本身,即停止或处罚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而其间接目标指向才是保护消费者,即通过制止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从而达到停止消费痛苦的目的。这些行政措施的局限性在于,它们仅仅只能停止侵权行为人的侵权。对于已经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来说,虽然他们也许不会再继续受到侵害,但他们所蒙受的损害并没有获得补偿,换言之,他们的痛苦并未消失”。
刘博士在其文章中还从法理、立法等方面更深层次地探讨了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以及我国强化实施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必要性。随着我国消费纠纷的日益增多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若想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所受损失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赔偿,有时仅仅依靠《消法》,就显得力不从心了。(青阳消协 舒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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