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作 人 员 守 则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心、诚心、耐心作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让党和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
二、认真接待和受理消费者、经营者的申诉举报和咨询,接受群众对不法经营行为的举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申诉举报人的信息;
四、处理消费纠纷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公平、公正、合理为基础进行调解。调解时以说明、协商、批评教育为主,使双方和解或达成协议;
五、遇到消费者申诉时,先弄清事实,查找依据,能调解的调解,不能调解的及时报告当地工商所或指导消费者及时到卫生、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六、发生重大人身、财产受损事件时,要及时赶到现场,指导帮助救人和取得有效的证据。发现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应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并加以监视,防止违法者隐匿、转移证据;
七、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对一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及时警示,避免或者减少群众上当受骗;
八、做好消费者申诉举报的登记、季度工作统计表以及有关信息资料的归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