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怀远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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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私自断水电 怀远消协来帮忙

2011-10-14   来源:怀远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王右正   浏览:4219

 

  20111012日下午,家住怀远县某小区的王某来到怀远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该小区物业因住户没有交物业管理费而在未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私自将住户断水断电,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用户到物业理论,也没有解决问题,随请求消协协调解决。
  接到投诉后,怀远县消协非常重视,立即与该小区物业管理处联系,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得知:因该小区是新建小区,物业管理尚欠规范,小区居民多刚搬进来居住,有的正处装修阶段,而且双方未就物业费达成共识,所以有些住户未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在此期间,小区居民先后多次找该小区物业管理处协商,都没有解决问题。
   
怀远县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该物业因居民暂时未交物业费而私自断水电的行为是不对的。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说明业主没有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业主已交纳水、电费,履行其义务,就应享有使用水、电的权利。这与物业管理服务是两类法律关系,不能因业主没有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就剥夺其享有用水、用电的权利。该条款应视为无效。这种做法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经营者权利和职责,属严重的超范围越权处罚

为了不影响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怀远县消协在双方进行了调解,该小区物业立即通了住户的水电,并为私自断水电的行为向住户道歉。
  对此次调解,消费者王某感到极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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