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5日,颍东区工商分局和颍东区消协在阜阳市火车站广场设置“3.15消费维权宣传投诉台”,在受理申诉、举报、投诉现场,消费者周某拿着一部新手机和购买的票据向工作人员咨询,要求对其购买的手机是否有问题进行查验,工商执法人员打开手机后盖和电池发现,该手机无厂名、厂址、无入网许可标识,手机说明书也未标注生产厂家的厂名和厂址。在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与消费者一同找到位于火车站附近的手机经营店面,经店面的营业员对手机和购物票据的确认,该手机是从此处购买的,执法人员在对情况进行说明后,经销商退还了消费者购买手机时支付的580元的购物款。消费者周某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事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无厂名、厂址,无入网许可标识的手机,并将对此事进一步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