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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消费者协会针对部分服务行业霸王条款公开点评

2011-10-10   来源:五河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刘邻   浏览:4000

 

1、洗浴中心、游泳馆:“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本中心概不负责”
消协点评:浴池、游泳馆的这种“告顾客书”是出于维护自身的利益,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并试图通过这样的告知,堂而皇之地将风险转嫁给顾客,免除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这种生硬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根据《合同法》,是无效的。
2、商场、超市:“本次促销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消协点评:此条款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商家为促销所做的承诺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不能随意按自己的意思更改。 
3、健身房:“学员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违者重罚,此卡不退”
消协点评:消费者在健身房办理学员卡是一种消费行为,两者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已经先履行了合同义务,消费者是债权人,健身房是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商家单方面硬性规定不让消费者转让、解除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条款。
4、洗浴中心:“严禁自带各种饮料、小食品入内,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消协点评:消费者到洗浴行业消费行为是一种民事活动,消费者和商家就产生了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洗浴中心设置不准自带饮料、小食品等种种限制性条款,是对消费者选择服务和选择商品权利的一种侵犯,是违法行为。
5、保险合同:“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消协点评:该格式条款混淆了费率调整的不同原因,概括性地要求投保人必须接受保险公司的费率调整,不仅使保险公司能够独享费率调整权,而且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任何未经合法程序变更的保险合同其变更部分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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