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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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份量不足 消协调解获赔

2011-09-28   来源:祁门县消协秘书处   作者:许伟 陈相龙   浏览:4341

 

9月26日,祁门县消费者协会接该县箬坑乡一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11年9月26从箬坑乡箬坑街一粮店内购买一袋外包装标识为“净含量15kg±0.1kg”的东至县生产的“青山大米”;该消费者购买回家后进行称量,发现该袋大米净含量实为14kg;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双方协商未果,请求祁门消协予以调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接到投诉后,我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赶到事发地箬坑乡箬坑街,并对经营者店内该标识大米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发现该消费者所购商品净含量存在短缺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据此,祁门县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该经营者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后,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了调解意见,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所购买商品价款的一倍,即赔偿消费者同等净含量大米一袋,并自愿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至此,一起消费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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