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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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消协调解新购汽车外型有瑕疵维权案

2011-09-22   作者:孙莉   浏览:2198

新购汽车外型有瑕疵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11月,消费者王某在太和县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价值4万元的轿车,汽车虽不贵但王某一直爱护有佳。3月份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下得知,自己购买的汽车的引擎盖在销售前被东西砸到过,被砸到的部位被重新喷过漆。王某急忙到汽车销售公司讨要说法,汽车销售公司以看不出来为由,不承认有此事。随着时间的推移,引擎盖上据说被重新喷漆的部位慢慢与其它位置相比出现色差。王某怕汽车销售公司仍然推脱,直接找到了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请求维护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投诉,立即与该汽车销售公司联系,负责人过来看过汽车后表示,之所以出现色差是因为阳光照射等多方面原因造成,不承认在销售前对汽车进行过喷漆。在消协的主持下双方一同找到了一位从事板金喷漆的师傅,经师傅确定此位置确实喷过漆,并指出叶子板部位也有一块被喷过漆。王某这才道明原来3月份的时候曾与他人车发生过刮擦,叶子板被刮掉漆。由于王某不能拿出直接证据证明该汽车在销售之前被喷过漆且在使用过程中又发生过事故,汽车销售公司因此拒绝承担任何责任。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汽车销售公司为消费者王某汽车进行整车喷漆,并赠送王某一些车载用品。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怀疑汽车在销售前对汽车进行局部喷漆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汽车销售公司应当保证交给王某的汽车质量符合约定。由于王某在销售公司提车时签订了确认书,确认汽车漆面完好,且通过咨询质量监督局了解到汽车喷漆的时间是无法确定的,这使本案中消费者维权比较困难。当然不能苛刻的要求每一个消费者都达到专业水准,在提车的时候一眼就能看出哪块被重新喷过漆。商家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有社会责任和良知。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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