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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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误导消费 消协出面协调

2011-09-19   作者:颍上县消费者协会   浏览:4319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6日,颍上县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投诉,消费者李某于2010年1月在在颍上县城某电器商场购买液晶电视机一台,购买时商场导购人员在为其介绍电视机性能时说可以当液晶显示器使用,并且说明书上也有标注。2011年8月,消费者李某在使用液晶电视机时突然发现无法作为电脑显示器使用。经售后上门检查为机芯板没有升级造成,只有更换机芯板才能正常使用。李某要求售后给予更换机芯板遭拒绝后,又致电该商场,该商场以售后工作职责为由拒绝李某。因此李某以该商场欺诈消费者为由投诉至颍上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介入调查。李某所说与实际相符,该液晶电视不能当做液晶显示器使用,与该电视机说明书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我会工作人员认定该电器商场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该电器售后同意免费为李某更换机芯板。
【案情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商家误导消费而引起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消协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不要忘记了法律赋予你的知情权,在商场消费的时候要了解商品的性能、质量。同时注意保留你的发票,以免发生纠纷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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