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木镇工商所为“12315”联络站、消费维权服务站挂牌/仓峰
案例评析:
【案例简介】
日前,青阳消协接到一消费者投诉,诉称到电信营业大厅去交话费,居然无故多出15元的声讯信息费,问明缘由,说是由于接听了一个号码为118168的电话,因没有取消该项业务,所以收取了电话费。消费者不清楚这到底是怎样的一种业务,经过仔细询问,得知118168是一个所谓的电话对对碰的业务,据说是一个以语音聊天、音乐免费收听为主的电话语音社区,如果你开通,那么收费标准是15元/月。消费者觉得很奇怪,因为自己并未开通这项业务,为什么交话费时说是开通了呢?但电信部门的解释称因为你接听了这个电话,按了某个键,所以就自动开通了业务,如果不取消,那么每月将会继续扣除15元的费用。消费者要求电信部门取消该项业务,但电信部门称他们只是代收费用,并不能取消业务,要求消费者用该电话打118168或是打号码为0551—2214750的电话取消该项业务,并告知取消业务的当月还会收取费用。但当消费者拨打118168准备取消时,又和上次接听时是一样的语音内容,并不能取消业务,于是只得拨打区号为0551的固定电话,终于取消了该项业务。消费者认为电信的这种业务带有欺骗性,遂投诉至县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接到投诉后,及时与电信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取得了联系。该负责人解释称这是省电信公司和SP运营商(指的是在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平台上通过一些方式,如提供短信、彩信等手机或电话增值服务盈利的机构,根据用户的需要开发和提供适合手机或电话用户使用的服务)之间对接的业务,下面的分公司是提供这项业务的一个平台,只是按月扣除费用,其他情况不是很清楚且已将这种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上级主管部门将会和消费者取得联系,并将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消费者上月所缴的15元费用,同时屏蔽118168声讯台对该消费者电话的所有业务。
【案例评析】
随着通信业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对通信工具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消费者协会已接到越来越多的关于通讯行业的侵权投诉,如乱收费、泄露用户隐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电信、有线电视、互联网络等公用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等;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费;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第五条规定:“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订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用户拨打移动语音信息服务(IVR)接入号码后,基础电信企业应负责首先播放语音通知,告知用户该服务的资费标准、收费的整体构成,并在得到用户确认后开始计信息费。对于用户确认的方式,可以采取由用户按键确认或者在语音通知中明确告知用户计收信息费的起始点等方式,用户未按键确认或者在语音通知播放完毕后6秒内挂机的不得计收信息费。”根据以上规定及事实,消费者有知悉接受服务时的价格及公平交易的权利。本案中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默认为订购了业务,且并不知悉收费标准,这显然是违反了以上规定。因而,电信部门应当退还消费者所收取的相关费用,并免费为消费者取消该项业务。消费者在接收到此类信息服务时,也要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青阳消协 左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