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倡导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抵制假冒伪劣及欺诈行为,推进种业健康发展,保障品种种植、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南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市消协)、淮南市种子协会(以下简称市种协)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单位,授予“种子经营诚信店”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三条 推荐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自愿申报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申报范围
评选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数额为50家,推荐对象为经市农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种子经营单位。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守法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市场占有率,技术服务规范,资金运作良好,群众比较满意,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在我市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活动,2008年以来,有关部门抽检合格,包装标签和计量均符合国家规定。
(三)、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自愿参与和支持消费维权活动。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妥善地解决消费争议。
(四)、对商品及服务的宣传客观真实,不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诚实履约。
(五)、经营门店宽敞整洁,种子经营规范有序,有完善的种子经营档案,恪守职业道德。
(六)、具有比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注重优良品种的示范推广,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栽培技术及注意事项,指导和帮助农民解决种植中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填写《“淮南市种子经营诚信店”推荐申报审批表》。
(二)、提供申报单位的相关资料,包括种子备案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 由市消协、市种协和相关专家组成推荐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推荐工作,推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种协。
第八条 县区种子协会负责受理经营单位的申请,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初审后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种协报送。市消协、市种协在复审中将对各县区申报的单位进行明查或暗访。
第九条 推荐活动领导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被推荐的单位,应当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严把进货质量关,守合同,重信用。
第十二条 被推荐的诚信单位在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和消协报告并备案。
(一)、单位名称变更。
(二)、单位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三)、单位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消费者有权对“种子经营诚信店”进行监督,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消协接到消费者对“种子经营诚信店”的投诉、申诉、举报,或者发现该单位商品和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通知市消协、市种协,以便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不得伪造、转让诚信单位证书,不得擅自扩大诚信单位的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在申报过程中,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退回申请,两年内不得申报;诚信单位公告后,发现其提供的申报材料失实的,收回其奖牌、证书,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消费者协会、淮南市种子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