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滁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首 页|维权动态|放心消费创建|组织·人物|理论研究|消保委公告|消费警示
琅琊区消保委南谯区消保委来安县消保委全椒县消保委定远县消保委凤阳县消保委天长市消保委明光市消保委开发区消保委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滁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理论研究

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2011-09-07   来源:滁州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肖梅   浏览:3102

摘要: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已成为我国一种较为流行、发展较快的一种新型消费方式,在市场主体尤其是各类服务行业中广泛存在。这种新型消费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销售增长,刺激了经济发展,为拉动内需和扩大消费作出了贡献。但目前由于没有总体制度设计和保护措施,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在预付卡的发行、流通与管理方面比较混乱,存在许多问题,如:条款不公、限制消费、质量低劣、信息泄露、承诺难兑现、经营者单方违约、卷款潜逃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危害到国家税收和金融秩序。因此,对预付式消费加强理论研究与实证探索,加强预付式消费风险防范,构筑和谐的消费环境,完善消费维权制度,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迫在眉睫。同时,如何防范预付式消费隐藏的风险也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一个难题。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预付式消费的现状

预付式消费是指先付费,后享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形式。目前预付式消费的突出表现形式为预付卡消费。顾名思义,预付卡消费的形式一般为经营者自主发售,消费者一次性为一定的消费期限或消费次数缴纳一定的金额,并在预付卡规定有效期限或次数内,享有较为优惠的消费价格。

1、对于经营者来说,发售预付卡可以提前收回投资,改善资金流通状况,从而有助于提供并保持较高的服务质量;同时可以获得较稳定的顾客群,并通过这些顾客发展新的顾客。占领更大的消费市场。

2、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在消费时获得一定比例的优惠,并且可以在比较的基础上,选择自己满意的经营者进行经常性的消费,从而不必再去花费时间和精力进行比较;而且,消费者通过办理消费卡也可以方便结算不必带大量现金。预付卡消费在满足了消费者消费需求的同时,也获得了额外优惠。

3、对于市场来说,预付式消费有助于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以信任为基础,建立起较为稳定的、长期的消费关系;有助于活跃市场,促进经营者之间的良性竞争,促使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信誉,以招揽更多的顾客;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提高诚信度。

尽管如此,预付卡消费也蕴藏着不小的风险,并且风险的承担极不平衡。由于预付卡市场建立不久,各方面的监管制度和监管力度都有待加强。就我国目前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受理的投诉来看,预付式消费的投诉逐年增长。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消费情况来看,预付卡一旦售出,无论问题出在何处,经营者基本上不承担任何风险,几乎所有发风险都要由消费者单方承担。

二、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

预付式消费是实现经营者和消费者双赢的一种消费模式。它为经营者提供了便利,省去了每次缴纳现金的麻烦,消费价格也低于正常消费,但这种消费方式对于消费者来说也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其风险除了来自本分经营者的诚信缺失外,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管主体缺失、消费者自身消费知识匮乏、防范意识薄弱等也是重要原因,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霸王条款普遍存在。部分提供预付款消费的经营者,在提供给消费者的预付卡上设置许多不合理的条款,免除自己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从而增加了消费者的消费风险承担。如:使用消费卡和优惠券时经常被告知不能同时使用或者限定使用的金额;在使用时间上和范围上设置“消费卡过期作废”、“本卡中途恕不退款”、“一次性消费金额”、“本卡不记名不挂失”、“仅限于本人使用”等较为苛刻的条件;经营者大多会单方做出“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强制性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在办理预付卡时未及时向消费者说明有关事项,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未做细致的咨询、未仔细核实各项条款盲目签订合同,致使发生消费纠纷后双方各执一词,给消费维权造成困难。经营者利用单方拟定格式合同之便,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2、夸大宣传现象严重。很多消费者在经营者的鼓吹下,在并不了解产品和服务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时就购卡,事后发现并不需要时,却无法进行退卡;经营者在进行虚假宣传、随意承诺,售卡后不兑现承诺服务质量大打折扣,真实的服务质量与作出的承诺相差甚远。当消费者办卡(券)后,使用时发现商品或服务与当初的承诺相差甚远,预付卡消费受到很多限制,想要维权时却无法提供证据。

3、经营者利用各种形式逃避责任。其一,部分经营者不讲诚信,在经营期限内因经营不善恶意诈骗等原因直接销声匿迹,一走了之,不知去向。消费者只能通过诉讼进行追偿,花费大、时间长、成本高、手续复杂,而且能否如数偿还还是个未知数。其二,部分经营者由于生意不好等一些原因,将经营场地转给他人,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新的经营者通常会中止或拒绝前任店主所约定的消费者承诺。滁州市琅琊区消协近期就受理了一起类似原因的投诉。滁州市某超市因企业合并,单方进行公告,所有发售的未到期的消费卡于某月某日前进行消费,并不会进行退卡。如此强制消费令消费者相当不满。经工作人员调解后,原发卡超市同意进行退卡,并提出了规定的时间范围。有一些消费者因个人原因未及时看到公告,超过其公告退卡的期限请求退卡时,该超市拒绝退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4、消费争议举证难。实行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都是用“消费卡”来代替合同,在收款后没有开具发票,发生消费纠纷后,消费者对于被商家服务的内容、质量缺乏详细的衡量标准或者对其所作的虚假承诺缺乏有力的证据。进而造成消费投诉调解难、举证难、兑现难,只能被迫接受经营者认可的服务。发生纠纷时,经营者往往拿出凭借其事先订立好的合同条款、经营规章或会员规定等作为其抗辩是由,而这些往往是属于格式条款的内容。

5、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法律的健全已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商品领域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有效地法律机制来调整所出现的问题,但是由于预付式消费多出现在服务领域,对于服务领域出现的这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由于没有针对此类行为的法律法规能够适用,引发了较多争议。加大了消费维权的难度,导致预付式消费问题层出不穷。

三、解决预付式消费纠纷的几种途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预付式消费的逐渐普及,消费纠纷的逐年增加,相关的专家学者已经意识到预付式消费的困境,并展开了研究。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规范:

1、推行经营者签署《自律公约》。目前在消费者协会处理预付式消费纠纷发现,目前对于预付式消费纠纷的规范尚有法律空白,对于此类行为的调解只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带有普遍性的法律,在解决预付式消费纠纷时显得力不从心,难以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因此建议组织经营者通过行业协会等自发性团体和组织,制定行业行为规则,强化企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并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督,促使经营者真实宣传,履行承诺,促进企业和市场的诚信建设。通过签署《自律公约》要求经营者发售预付式消费卡时诚实、信用,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与消费者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者如果违反自律公约规定,在相关行业协会核实后可在行业内部进行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及时发出消费警示。

2、提高准入门槛,引入保证金制度。首先,由于预付式经营模式准入门槛低,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有些经营者以优惠方式吸引消费者参加预付式消费,收款后就关门走人,实为诈骗。但消费者因数额不大,怕麻烦,也无法找到经营者,最后就不了了之,因此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提高准入门槛,限制一般个体户从事预付式经营,也可以对预付式经营合同实施备案,严格审查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必要时可制定示范合同文本,从而避免消费纠纷。其次,可以设立专门风险保证金,要求发售预付卡的经营者事先向确定的部门或行业协会交纳风险保证金,一旦出现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从风险保证金中给予补偿。同时对发卡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对曾有诈骗行为或倒闭的机构,以及投诉较多的经营者建立“黑名单”,取消其再发售预付卡的资格。

3、推行使用示范合同文本。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经营状态的变化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企业的合并、分立、倒闭等问题直接增加消费者的风险承担。消费者通过购买消费卡的形式已经在双方之间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无论是从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如果经营者单方更改合同,转移债权债务,应需要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已经形成了企业的合并与分立,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债务人如果和原有的债务人是一种重组和并购关系,对于原有的一些债务,比如原有的消费卡和承诺,还是应该承担的。所以当前我们应该明确的界定预付式消费也是一种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建立合同的方式,建立标准合同来规范预付式消费。

4、完善立法,加强监管。立法上的缺陷导致在监管上无法从源头遏制。目前我国对预付式消费并没有专门的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进行监管,一切都是经营者自己说了算,导致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很好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关立法机关应加强立法工作,尽快出台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推行预付式消费准入和保障制度,明确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规范预付式消费秩序,维护双方正当的合法权益。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当出现消费纠纷时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同时,通过公示、警示等方式,定期向社会预报或披露企业的信用状况,公示不良企业“黑名单”,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建议。

5、加强宣传,提高消费意识。我们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消费者保护机构和组织,进行消费引导和教育,引导消费者从自己的实际需求出发,不轻易受经营者宣传影响,并且能够主动对经营者的诚信度、服务价格和质量等进行比较;培养和提高消费者的消费警惕性和自我保护意识,促使其自觉对经营者的资质和行为进行监管,地址不法经营者的不良行为。同时还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张严方著  368

[2]中国消费者报4598  维权在线

[3]《格式合同条款研究》苏浩朋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政治与法律》王利民著  2002年第2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