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依法妥善处理消费者权益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纠纷多元化的调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创新和实践新时期消费者协会工作与社会消费纠纷大调解机制全面对接的工作模式,形成消费者协会与人民法院在消费诉调工作上互相联系、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机制,依法及时化解社会消费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消费者协会参与消费争议案件在立案、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工作,实现联系渠道有序畅通、工作衔接良性互动、诉调通道便捷顺畅的长效对接机制,从而取得解决矛盾纠纷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推动和促进消费争议案件调解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切实发挥调解机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力争开创消费争议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新局面。
三、组织机构
消费争议案件的“诉调对接”工作由县人民法院与消费者协会具体负责,法院负责对“诉调对接”工作进行联络,协助消费者协会做好消费争议调解工作,做好参与调解的工作。
四、具体对接措施
一、 县法院与消费者协会组织协调全县的消费者权益纠纷调处工作,研究解决诉讼外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立案庭可以建议当事人将纠纷交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消费者协会发送移交函,将纠纷交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经立案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后予以立案,并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出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三、 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但未经消费者协会调解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对案件进行调解。委托调解的,审判业务庭应出具正式的委托函,将相关诉讼材料复印件移送给消费者协会。经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在5 日内将调解协议、调解笔录原件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对于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确认。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但未经消费者协会调解的民事纠纷,可于开庭前邀请消费者协会派员参与庭前调解;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消费者协会派员参加庭审协助调解。人民法院邀请消费者协会协助调解的,应当发出邀请函。
四、 消费者协会对人民法院移送调解、委托调解的纠纷,在进行调解过程中,应就进展情况与人民法院保持联系。消费者协会对重大矛盾、纠纷自行调处的,也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法院通报。人民法院对消费者协会参与调解的案件,在审结后,应当将裁判结果通报该消费者协会。如在审理中发现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工作存在一定问题,认为确有必要发送司法建议的,应同时发送司法建议函。消费者协会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响应形式改变相关工作。人民法院对判决后矛盾可能激化或当事人情绪较为激烈的案件,也应及时通报给消费者协会,以便共同做好防止矛盾激化工作。
五、 人民法院配合消费者协会制定培训计划,派出审判业务骨干定期开展对消费者协会调解人员的培训,培训的内容为与人民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调解实务。 消费者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到人民法院旁听庭审。人民法院对经过消费者协会调解无法达成协议而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开庭时将通知消费者协会相关人员参与旁听。
六、 人民法院在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协会人员中聘请一批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可以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 人民法院专门指定法官担任消费者协会的指导员,负责对纠纷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调解指导员与消费者协会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可以接受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 人民法院和消费者协会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人民法院和消费者协会要把完善消费争议案件中“诉调对接”机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同时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对消费争议的发生、发展及调解等工作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应对工作。两部门每季度度召开一次“诉调对接”情况交流工作例会,由双方轮流负责召集,对前期开展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对疑难案件进行探讨,探索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制定后期工作计划,确保该项“诉调对接”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二)做好宣传动员。县法院和县消费者应当对适合调解的消费争议案件及时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正确指导“诉调对接”,确保“诉调对接”的质量和效率。两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促进经济平稳有序发展。
(三)加强对接保障。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接保障工作,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促进“诉调对接”机制顺畅运行,确保“诉调对接”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优化考评表彰。两部门要将“诉调对接”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的考核参考内容,并在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后纳入考核内容,严格考核,科学考评,注重实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