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
消费者提供了两次产品维修记录和购物凭证等材料,消协工作人员通过调查,确认消费者投诉属实。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
也就是说在“三包”期内,如果维修两次仍无法正常使用的,消费者有权提出换货。可是对于三包期内的“两次维修”,消费者与商家产生了意见分歧,商家给出了自己的解读:两次维修必须是商品的同一部位出现相同故障,经两次修理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才给予调换,而且厂家售后内部也是这样硬性规定的。根据1996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的内容,是指对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进行过两次修理,并没有规定修理的内容必须是同一故障或同一部位的维修,只强调了维修的次数,并将仍不能正常使用作为产品三包期内退换货的主要认定标准。因此,商家的说法显然是强加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消协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家的错误认识予以了纠正。后经过消协调解,经销商免费调换一台同品牌型号的洗衣机给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