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城关消协分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09年11月19日在石台县某金店购买了“金三件”,价值7659元。购回后因在外工作,平时较少佩戴。近日,无意中发现购物发票上写明的“金三件”均为千足金,但其中的黄金手链上却标有“足金”的字样,要求店家更换同克的千足金手链,店家称要收取加工费30元/克,该手链重16克,即要收取480元的加工费,希望消协介入调解此事。
接诉后,城关消协分会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调查了解,含金量不少于99%称“足金”,含金量不小于999‰称“千足金”,虽然规格不同,但在店内销售时的价格是一致的,店方解释称系营业员疏忽才未在发票上写明“足金”。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该店在消费者购买时没有对“足金”、“千足金”明确说明,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但还不能构成掺杂掺假、欺诈消费者。经调解,该金店同意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一件同款的千足金手链,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城关消协分会同时提醒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应做到尽职公示说明的义务,尤其是商品的种类、价格等,要避免因疏忽而引起的误导消费,从而增加自身经营风险。而作为消费者,要仔细查看商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做到充分了解后再行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