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刘某从陶老街上的一农资经营店内购买了除草剂,用于家中两亩半的稻田,使用后草没除掉,两亩半的旱稻不长了,刘某找到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张某以农药无质量问题为由,不予赔偿,双方产生纠纷,于是消费者刘某投诉到陶老消协分会。
消协分会受理投诉后,开展调查了解,经调查和比较该除草剂无质量问题。消费者刘某也按经营者告知的施药方法进行除草,致使旱稻受损,消费者认为是经营者告知的施药方法有问题,而经营者怀疑消费者施药方法不当造成的,双方持一理,经消协人员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按照旱稻收成的评估价值,双方共同承担稻田的损失,由经营者张某一次性付给消费者刘某赔偿金530元,在消协的主持下双方非常满意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