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消费者李某在临泉县城关镇一装修材料销售店内购买地板砖,用于装修新买的房子,双方约定购买的是广东佛山产的一品牌瓷砖,总价为1.1万元。在购买时,消费者李某再三声明,必须是广东佛山总厂产的,不要分厂或是其他的产品,经营者辛某当时满口许诺。在地板铺好后,消费者从瓷砖的包装上发现自己铺的瓷砖是分厂产的,而且结算账单时是按照总厂的价格结算的,气愤之下投诉到消协。
在消协调解时,发现总厂产的产品价格略高于分厂的产品价格,但差别不大,而且质量也相差不大,但是对于经营者不诚信的行为,消协人员首先给予了批评。消费者要求退货,消协人员考虑到瓷砖已铺上,无法退换,耐心做了消费者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经营者赔偿消费者1500元,双方均对调解结果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