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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鞋出问题,维修遭歧视

2011-08-30   来源:灵璧县消协秘书处   作者:韩丽娜   浏览:4187

   

维权案例

 

近日,以做小生意为生的张女士在灵璧县某皮鞋店花230元购买知名品牌的皮鞋一双,第二天张女士发现该皮鞋的跟部包皮处开了一道裂口,于是张女士找到该皮鞋经销商并要求其按照“三包”的规定对该鞋进行维修,经销商只是用普通的胶水对裂口处进行了简单的处理,并未能修好该皮鞋。并且在此过程中,该皮鞋的经销商和服务人员的态度十分恶劣,用带有歧视性的语气对张女士说:“这种鞋是卖给有钱人、白领穿的,你们做小生意的能穿这种鞋?”张女士感到人格尊严受到了侵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女士带着新买的那双问题鞋以及购鞋发票等来到灵璧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灵璧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和该皮鞋经销商进行联系,核实相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确因质量原因出现脱胶、掉跟、断线等情况,经销者应当免费给予修理,修理期限为七天,确需送外地及生产厂家修理的,修理期限为30天。如按期未能修复的,应当允许调换,无同型号时,应予以退货。”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灵璧县消协工作人员认真地对此案进行调解。

起初,该经销商态度比较强硬,经过灵璧县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耐心调解并告知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经销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及不足之处。经销商承诺对皮鞋损坏的部分进行彻底修理,并携该鞋店的服务人员向张女士赔礼道歉。经销商表示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加强自身及服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热心为消费者服务。张女士对调解结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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