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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入盟邀请

2011-07-20   来源:桐城市消协   浏览:4430

        为了响应安徽省委、省政府打造“诚信安徽”和效能建设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消费指导服务和消费维权工作,安徽省消费者协会决定以省消协网站(www.ah315.cn)为平台,建立“诚信承诺企业网络联盟”。 建立“诚信承诺企业网络联盟”,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便捷、快速,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生产者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当消费者在选择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时候,可以在省消协网站轻松找到产品质量达标、服务规范的企业,并能链接到企业的网站上查看、了解商品服务的有关信息,同时快速地解决网上在线投诉,将消费维权工作落到实处。加入“诚信承诺企业网络联盟”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入盟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消费者协会组织的消费引导于社会监督职能,努力营造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勇担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社会责任,安徽省消费者协会在全省建立了“诚信承诺企业联盟”(下简称:联盟)。为规范地推进“联盟”建设,制定本入盟办法。
第二条 “联盟”是指由各地区申请且被批准入盟的企业组成的自律、松散形势的组织。入盟本着自愿申请加入原则,入盟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做到守法诚信经营、遇有消费争议主动和解,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第三条 鼓励入盟企业作出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且对消费者承担超出法定义务之外的特别承诺。
县(区)消费者协会负责对加盟申请的企业初审,是消费者协会负责审核批准,生消费者协会负责备案及对外发布,并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四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满三年并盈利、守法经营且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消费者日常消费相关的各类生产、销售、服务型企业(食品生产、专业销售企业除外),均可申请加入“联盟”。
对从事连锁、特许及加盟等业态经营的企业,应当以门店(店铺)为单位向属地县(区)消费者协会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入盟企业应公开作出下列承诺:
(一)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
(二)积极履行中国消费者协会《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通过完善本企业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努力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信息披露真实充分;价格表示清晰明确;合同规范公平竞争;产品可靠使用安全;售后服务方便快捷;化解纠纷及时公正;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和隐私;开展教育引导消费;环保节能永续发展等”。
不从事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明确禁止的行业不规范经营行为。
(三)入盟企业如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立足先行和解。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制度,设立专门(兼职)的处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以及相应办公设备,妥善化解消费纠纷。在与消费者无法和解的情况下,接受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公平的调解结果,遵守和执行调解协议。
(四)入盟企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与消费者协会组织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五)如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入盟企业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批评教育、通报警示、撤销入盟、媒体公布等处理。
(六)入盟企业的特别承诺(非法定义务)。企业对作出的承诺,应当积极履行,就承诺内容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诚信承诺企业联盟”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特许经营许可证等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程 序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的县(区)消费者协会领取或者从消费者组织网站下载相关申请表。
第八条 县(区)消费者协会对申请加盟企业负责初审:
(一)负责受理本辖区申请企业的申请;
(二)负责对申请企业实地检查、听取消费者意见;
(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经济户口、12315数据库信息,了解企业经营规模、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听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意见;
(四)人为符合“联盟”申请条件、能够做到承诺内容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是消费者协会;
(五)负责对本辖区的加盟企业日常监督工作。如发现已加盟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认定过程中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等情况的,负责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级消费者协会。
申请企业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级消费者协会提出复查要求。
第九条 市级消费者协会负责审核批准:
(一)负责对县级消协上报的申请企业进行审核;
(二)负责向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征询对申请企业的意见;
(三)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市级企业进行审核、批准;
(四)负责受理申请企业对初审意见有异议进行复查要求,并提出复查意见;
(五)将全市入盟企业名录上报省消协备案,并负责组织对入盟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申请企业对市级消费者协会审核批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消协提出复查要求。
第十条 省消协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全省上报的入盟企业进行备案;
(二)省消协通过省消协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对申请企业进行公示;
(三)省消协对地市消协与企业就申请异议的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
(四)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省级企业进行审核、批准;
(五)省消协组织对部分申请企业进行随访抽查。
第十一条 经市消协审核批准加盟并经省消协备案的企业,由省消协统一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企业联盟”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企业不提出退出的或者未被消协组织清退的,自动顺延,无须重新申请加盟。
第十三条 入盟企业享有的权利
(一)入盟企业可以在其广告中宣传其为企业联盟成员;
(二)省、市消费者协会在自有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对入盟企业进行必要的公示、宣传;
加入联盟作为申报消费者协会“诚信单位”、“推荐商品和服务”等活动的前置条件。
第十四条 凡有以下情形的入盟企业,要及时清退,并向社会公示,以提高企业联盟的公信力:
(一)企业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的;年检报告表明,企业已资不抵债的;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被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已被登记机关吊销的;
(三)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在质量抽查中严重不合格,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四)拒不接受消协组织调解的,或者不执行消协组织调解协议的;
(五)其他违反企业入盟承诺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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