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绩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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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洗棉衣褪了色,维权索赔进行时

2011-08-23   作者:胡晓映   浏览:5318

 

[案情简介]
      8月17日,绩溪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高女士的投诉,称2009年7月将丈夫的一件价格700元的柒牌棉服,送到某干洗连锁店干洗,取衣服时发现棉衣前襟和双肩严重褪色,一件第一次洗的新衣服变成了这般模样,高女士相当恼火,干洗店也同意为其送回总部修复,但期间争争吵吵,拖拖拉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高女士要求干洗店赔偿经济损失,但在赔偿金额上发生了分歧,协商无果,两个冬天过去了,棉服还挂在干洗店里没有取回来,直到2011年8月投诉到消协请求帮助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虽然纠纷已经有两年时间了,但接到投诉后,消协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调查了解,干洗店承认衣服干洗后发生褪色,但不影响穿着,不同意消费者提出赔偿500元现金的要求,要么送衣服回总部染色修复,要么依据其公司的标准,按15元洗衣费的10倍补偿。消协人员组织双方学习《消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后进行耐心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一是经营者赔偿消费者现金300元,二是衣服归消费者高女士所有。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高女士的衣服干洗后褪色的事实经营者已予以认可,但认为不影响穿着。消费者认为当时选购该件衣服时看中的是衣服的得体、美观、大方,而现在褪色的衣服穿着时已失去了当时选购的初衷,特别是因为丈夫是单位的领导,不可能穿一件严重褪色的衣服影响个人和单位形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 “从事洗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衣物状况,向消费者介绍衣物洗染效果,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相关内容。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造成衣物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等后果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干洗服务时衣服褪色,影响穿着,给消费者造成了财产损害,侵害了消费者财产安全受保障的权利。据此,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承担损害赔偿金额。
从这个普通的案例我们也能深刻的认识到,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干洗店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城市的街头巷尾,各种门面店、连锁店、加盟店越来越多,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质量也有很大差异。2007年,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尽管联合颁布了《洗染业管理办法》,但仅仅明确规定了“不得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同时要求“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洗染、保管、污染防治等设备设施”,但事实上,不符合这类规定的干洗店为数不少。几年过去了,干洗行业依旧是投诉热点,且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投诉案例呈增长之势。为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干洗行业的整顿与引导,尚需进一步规范行业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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