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炮竹伤人 消协帮助维权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4日,消费者茆先生在宣州区金坝办事处祠边组一商店购买的湖南浏阳“金日烟花”牌炮竹,由于质量问题,消费者茆先生在清明节独自扫墓时头部等多处被炸伤,并导致自家一片竹园被烧毁。后经宣城市人民医院鉴定为爆震性耳聋(右)、外双性鼓膜穿孔(双),现经治疗后身体已基本康复。事发后,消费者茆先生多次找到该商店,但该商店负责人认为消费者没有证据能证明消费者是在他这儿购买的爆竹导致爆炸伤人,并不愿意赔偿。无奈之下,茆先生于2011年5月3日到宣州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给予经济补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宣州区消协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一方面进行调查取证,多次到现场进行查看,明确了责任主体,确定了赔偿内容;另一方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争议。后经宣州区消协工作人员的多次耐心宣传,向商家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终于使商家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给予消费者茆先生一定经济补偿。最后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一致意见:销售商一次性支付消费者茆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3000元。对此,消费者茆先生十分满意,为表达感激之情,特制作“消费者的保护神,老百姓的贴心人”锦旗一面,赠送给宣州区消费者协会。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案例,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三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和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近年来,烟花炮竹伤人案件在我市已多次发生,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宣州区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应购买正规厂家的产品,同时索取相关凭证。如出现意外,应及时保护现场,保全证据,为事后索赔提供重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