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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预付式消费引起的思考

2011-08-18   来源:安庆市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作者:郑丹丹 潘燕   浏览:688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时下预付式消费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流行,发展较快的新型消费方式,被市场主体广泛应用。我们所说的预付式消费,就是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协议,向经营者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然后分期、分次、分批消费的一种消费方式。
这种消费方式,从过去一些国企发行的诸如“汤圆劵”、“点心劵”等具有预付式消费特征的消费凭劵,到如今开始向各个消费领域迅速拓展,各行各业都出现预付式消费模式,大至公司,小至小店,都成为预付式消费的经营主体,并以优惠卡、会员卡、购物卡、现金劵等各种形式出现在消费者面前。特别是在美容美发、健身、电信、商场、公交、洗衣等服务行业中,这种现象更加普遍,消费者的使用频率更高。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双赢。一方面,消费者通过预付式消费,省去了携带大量现金或零钱出门的麻烦,为消费者生活提供了便利,而部分的预付式消费卡(劵),在消费或结算时,能得到更多的价格优惠或享受更多更好的服务,因此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另一方面,经营者通过向消费者提供预付式卡(劵),相当于一次性提前收取了消费资金,从某种意义上说,经营者通过这种方式绑住了一个固定的客源,有利于经营者聚集资金,拓展市场。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风险性一直是预付式消费的软肋。无论是对经营者还是消费者来说,预付式消费都存在一定的风险,经营者可能由于对经营成本估计不足,出现收取预付款后无法提价的现象,而消费者更是由于一次性提前支付了全部款项,从而被限制了自由选择权,甚至在经营者逃逸、倒闭、卷款而逃的情况下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
总的来说,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家限制消费。在使用预付式卡(劵)时,商家往往利用店堂告示、消费卡(劵)上的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消费。这些规则主要集中在:(1)、遇到重大的节假日不能使用预付式卡(劵)消费。(2)、预付式卡(劵)只限于本人使用。(3)、用“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限制消费者的合理消费行为。
二是商家诚信不足。商家在宣传,推销时,往往避重就轻,突出优惠的力度,而对一些与消费者相关的,会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的注意事项却不提及。这些注意事项主要集中在:(1)、预付式卡(劵)在使用中是否有人数限制。(2)、预付式卡(劵)丢失时,能否挂失补办,挂失补办的手续费如何计算。(3)、对于预付式卡(劵)的购买或充值有无最低限额,余额能否退还。(4)、预付式卡(劵)消费次数计算以什么作为标准。
三是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商家较少。由于预付式消费本身的特性,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实际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完全可以形成一个复杂的全面的,能够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式合同。但是,在预付式消费中,签订合同的商家很少,而且,即使有商家和消费者签订了合同,也是以格式合同的方式出现,除了金额、期限这两项约定外,关于其他方面权利义务的规定很少,有的甚至以预付式卡(劵)上的几条格式条款作为约定,造成双方权利和义务没有办法得到明确,发生纠纷后,消费者无法举证,纠纷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四是商家卷款消失。商家在一开始以优惠或打折吸引消费者办预付式卡(劵),之后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门或转手,未消费完的金额也不退还给消费者,新接手的商家也不承认以前的卡(劵)有效,造成消费者的经济损失。更有甚者,直接打着办卡的名目套取消费者的资金,然后直接卷款而逃。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也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上述的种种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未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是根本原因。
当前,对于预付式消费,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和经营者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进行协商。而且,在预付式消费领域还没用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也缺少专门的监管部门,导致在预付式消费领域,所以的事情都是经营者说了算,在建立规则时往往只考虑对自己有利的一面,而对于一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违约责任、售后服务等重要的事项被经营者故意忽略或架空,一旦发生风险,经营者逃逸、关门、转让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由此可见,监管体系的缺乏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导致预付式消费纠纷的根本原因。
二是经营者的诚信度不足是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将费用一次性的支付给了经营者,实际上的主动权就掌握在了经营者手中,消费者所能享受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能否得到保证,完全取决于经营者自身的诚信意识,而我国现行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失信惩罚成本过低,也使得经营者漠视自身的信用建设,在利益面前往往选择损害他人的权益。
三是消费者缺少消费知识,维权意识不强是直接原因
由于消费者自身缺少相应的消费知识,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劵)前,不注意对商家的大致情况做个了解,对提供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商家做横向比较,尽量选择规模比较大、有品牌、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好、经营状态佳的企业。而且,消费者往往忽视对消费合同的签订,不仔细核对合同的条款,对有争议的条款未深入咨询,只凭商家的片面宣传,就办理消费卡(劵)。并且,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在发生纠纷时没有积极参与解决,怕麻烦,经常选择忍气吞声,这也导致了部分的经营者更加为所欲为。
因此,针对当前的预付式消费领域中不时发生的消费侵权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也不利于正常的经济秩序,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
一是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
有关立法机构应加强立法工作,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当前预付式消费领域中的门槛低、规章少的现状,应设立相应的准入门槛,对发卡商家的主体资质、诚信程度、使用范围、发卡总额、单张面值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同时,可以引入第三方独立机构,把预付款项由第三方来进行专门管理,商家对预付款没有完全的支配权,而消费者则拥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或者是限定发卡的商家按照发卡的数额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给第三方独立机构,一旦出现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消费者可以从保证金中获得补偿。
政府应明确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监管主体,制定预付式消费的示范合同文本,在文本中尤其要明确消费卡的类别、金额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售后服务等,从而规范预付式消费。
二是推进行业自律建设和提高诚信意识。
各行各业应加强自律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发动企业签订自律公约,做好对行业内预付式消费的监督和引导,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并建立企业诚信信息制度,做到及时、公开、透明,使广大消费者对企业的信息、诚信度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从而选择那些诚信度高的企业作为消费选择的对象,从而促进经营者提高自己的诚信意识。
三是加强宣传,增强消费者的消费知识,倡导理性消费
消费者协会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强消费者的消费知识,引导消费者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科学合理的进行消费。在购买预付式卡(劵)前,要对商家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优先选择那些规模比较大、有品牌、市场信誉良好的商家;在办理预付式卡(劵)时,消费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被商家所宣传的优惠措施所迷惑,不要一次性购入大量的预付式卡(劵),对于那些年限较长,金额较高的预付卡,在付费前最好与商家签订书面协议,对金额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售后服务等进行详细的约定,在签约时要仔细阅读有关的规则,特别是限制性规定,以免自己在消费时受到限制;购买预付式卡(劵)后,消费者要保留好协议、发票和消费票据等有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可根据相关证据索要赔偿,发生问题要及时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工商、物价等行政部门申诉。
总而言之,预付式消费作为新兴的一种消费模式,它的发展道路是长远的,对它的规范管理还需要我们去进行积极的探索和研究,还需要有关部门联合起来,对它进行引导和监督,这样才能发挥预付式消费对经济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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