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我的美丽受伤
-------眼霜过敏,消协调解
[案例简介]
程女士于2011年2月22日浏览淘宝网页,发现一款“专柜七折代购”的某名牌修护眼霜,而且好评如潮,就购买了一瓶,计255元。收到后,包装精美,标识清楚,生产日期喷码清晰,在未使用的情况下确认付款。一直到6月10日才开封使用,6月11日,未见任何异常,于是接着使用,12日早上起来,就发现上下眼皮红肿,到了下午,整个面部浮肿。程女士赶快去就近的诊所就诊,医生确定为化妆品过敏。6月28日,面部完全消肿后,来消协投诉,要求商家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受理后,着手调查,因为是网购,且店家远在北京,调查难度高,于是工作人员在同家网店购买了同款眼霜,带上两瓶眼霜,再找专柜的BA鉴定,确认皆为正品。工作人员为此还亲自在自己和同事的手腕内侧分别涂上了程女士的眼霜和网购的新眼霜,两天后,两人的手腕都未出现任何异常。工作人员进而向皮肤科医生咨询,医生表示,许多过敏是因为个人体质引起的,所以会出现甲乙两人用同款护肤品,一人过敏,而另一人安然无恙的情况。实验结果基本能确认该商品属合格产品,但给消费者造成脸部大面积过敏却是不允许的,而关键问题在于,因为从购物到出现问题来投诉的时间间隔太长,程女士早将购物小票、说明书以及快递的外包装丢弃,没有了维权的凭证,给她的维权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在此提醒爱美女士,在购买化妆品时,一定要先在手腕内侧和耳朵后侧做皮肤测试,以免化妆品涂抹在脸上后发生过敏反应。同时,也提醒经营者在销售化妆品时,最好先让消费者做一下皮肤测试,这样都可避免类似情形发生。
[案例评析]
此案引起的争议主要有两点:一、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虽然是正规的合格产品,但在向消费者销售时并未向消费者作产品的介绍和说明,也未提醒让消费者作皮肤测试。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由于经营者的过失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二、消费者本人也有过错,在选择商品时应当对商品作进一步的了解,不能听信经营者的一面之词吃亏上当,消费者应当努力学习、掌握有关商品的使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消费维权中,消费凭证很重要,消费者在购物时最好索取发票或收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出示有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票据、发票虽小,但是消费者索要、保存,确实是一种明智之举,不然,很有可能就会吃“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