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怀远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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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不找零,消协来帮忙

2011-08-11   来源:怀远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王右正   浏览:4782

 

 
案情简介:近日,消费者王先生和朋友到怀远县一家酒店吃饭。结账时,服务员告诉他共消费了96元,王先生便拿出该饭店的一张面额为100元的消费卡结账,服务员却只返还给他一张发票。王先生提醒服务员应该找零,服务员却称,消费卡内的余额不足5元时,顾客无法再持该卡进行一次消费,所以酒店将卡收回了,而且不需找零。服务员还拿来卡,翻出卡背面的条款给王先生看,王先生这才注意到,第一条就是“本卡剩余不足五元时,本酒店有权收回此卡”,随后的一条就是“本酒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王先生认为,这100元的消费卡是自己花100元买的,酒店可以收回卡,但卡里的钱属于自己,酒店没有理由不退还余额。王先生找到酒店经理理论,酒店经理以该酒店拥有“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退还4元钱。气愤的王先生将该酒店投诉到了怀远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情况: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该酒店的“最终解释权”实质上是经营者以格式条款为自己所设的特权,是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经营者责任时,明显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无效的。该酒店拿“最终解释权”来搪塞消费者的质疑,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消协进行了调解,酒店方退还王先生的4元钱。
相关启示:这是一起典型的“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案件,购买消费卡实际上构成了合同,在履行期满卡内如有剩余现金,经营者应承担返还义务,随意侵吞卡内余额则构成不当得利,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消费者主动明示情况下,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随意规定期限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卡到期后服务的终止与卡内余额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卡内余额经营者并未对消费者提供服务,因此,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卡内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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