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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付式消费监管机制的课题研究报告

2011-08-11   来源:芜湖市消协   浏览:4621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逐步流行,作为一种新型的经营模式和消费方式,其有效地促进了销售增长,刺激了经济发展。但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此领域没有明确规定,造成预付式消费卡的发行、流通与管理均比较混乱,带来大量消费纠纷和诸多问题,甚至可能升级为社会群体事件。因此,针对预付式消费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是迫在眉睫。

一、预付式消费市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为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向经营者先行付费后按照约定方式分次或分期享受产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目前,预付式消费在我国一些服务行业已经非常普遍,如美容美发店、餐饮业、健身休闲中心、洗车场所等都可以看到预付式消费的身影。预付式消费实际上是经营者的一种营销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获利。对于经营者来说,可以一次性收取大量资金,能较快回笼经营成本并长期拥有固定客户。而对于消费者来说既可以享受便捷,省却了每次交付现金的麻烦,又能得到价格上的优惠和服务上的优先。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本应互利、双赢的消费方式却变成了很多经营者设置消费陷阱、欺诈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手段。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对这种先付费后享受服务的消费模式可谓是怨声四起。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六个方面:

(一)消费者单向承担风险

  预付卡是发卡主体以自身的信誉和资产作为保证来发卡的,消费者是基于对发卡方的信任,预付款项以换取未来消费的凭证。预付式消费在整个运行过程中涉及发行、消费、清算等诸多环节,一旦其中出现欺诈、经营者不履行义务、经营不善、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等情况,极易损害消费者权益。特别是个别发卡主体缺乏商业道德和信用意识,滥用甚至透支商业信用,通过发行预付卡,以其信用为担保进行变相融资,“借发卡之名行圈钱之实”,恶意卷款逃逸,使得消费者成为风险的唯一承担者,极易引发公众信用危机。

(二)合同约定不明确致使消费者维权难。

  从预付卡的实际发行程序来看,许多经营者都采用交钱拿卡的申请办法,不会提供书面的合同文本要求对方签字。消费者只要购买了预付(消费)卡,合同关系即告成立,由于缺乏明确的约定和书面记载,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并不明确,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难以有力举证。此外,许多经营者一手遮天,自设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诸如“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消费卡遗失不补”、“消费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过期作废”,都让广大消费者痛恨而无奈。这种做法本质上是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逃避自身责任。

(三)虚假承诺退卡难。

  经营者对于购卡时的承诺优惠条件以种种理由不兑现,或单方面设置诸多限制。对消费者的态度在办卡前与办卡后也截然相反。办卡前笑脸相对、曲意逢迎,办卡后横眉冷对、冷若冰霜,若想退卡更是难上加难。由于在办理预付卡时,消费者与发行商没有签订相关的合同,导致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发行商常常会以消费者单方面违约为由,或者依据格式条款,拒绝退还卡内的剩余余额,其根据为我国《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从法律上讲,当消费者遇到不可抗力或是发行商不能履行承诺时,就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要求退还卡内余额。但实践中,经营者往往不会主动配合,导致争议和纠纷不断。

 (四)个人隐私外泄问题。

  消费者在办理、购买预付式消费卡时,经营者往往要求填写个人信息,比如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电话等等。不少消费者反映,自从办理了某商场的预付卡后,经常有人打电话不厌其烦地推销商品,致使消费者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五)消费者维权难。

  在对待“会员制”消费引发的投诉时,因缺少相应的书面证据,消费者在经营者往往各执一词,难以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如果经营者恶意卷款潜逃,消费者想要完全挽回损失非常困难,工商部门所能做的只能是努力帮助消费者找到当事人,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如果当事人合作的话,可能会挽回消费者一些损失,而采取诉讼途径,过程繁琐,耗时费力,再加上结果不可预期性,使消费者往往望而却步。

二、造成预付式消费市场无序的原因

(一)监管的缺失。发卡主体的发卡行为任意性强,缺少必要的监督。目前尽管出台了《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但这只是一个会员卡管理的粗糙规定。在实践中,不具备发行资质、超范围发行会员卡的情况仍大量存在,特别是对会员卡之外,以其他形式存在的预付式消费行为的专门规定至今仍为空白。而在消费纠纷出现后,由于缺少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工商部门只能套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带有普遍性的法律,调解难度比较大。经营者发行会员卡的行为应当如何监管?由谁监管?这些问题如今都是极为不明确的,因而消费者时刻都面临着无人可诉、无处可诉的风险。

(二)诚信制度的缺失。信用制度尚未建立是企业不诚信、经营者不诚信的根本原因。目前尽管全社会都在为打造诚信做出不懈地努力,但仅仅停留在呼吁和号召中,对不讲诚信的具体行为没有明确的惩罚性规定,很多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制裁。当失信的成本远远小于失信而获得的利益时,经营者当然选择失信。从国外的成功经验来看,在日本、美国、德国等国家都建立了信用制度,根据国外的一项调查,信用体系制度的建立及其功能的发挥能创造5%的经济增长点,同时又能减少近30%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

(三)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一直以来都是阻碍消费者与经营者成为两个平等主体的重要因素,消费者在订立服务消费合同的过程中,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去了解经营者的资格、经营状况、企业信誉等。大多数消费者仅靠其经营场所的装潢规模、工作人员的介绍等表面现象来判断经营实力和服务质量,从而决定是否与之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总体上说企业商业资信数据基本上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而一些不法分子也正是利用这点进行非法活动。

  三、预付式消费域外立法考察

 (一)日本相关立法

  日本在百货业、服务业中“预付式证卡”的发行和使用非常普遍。日本对于预付式消费卡规制体系主要通过1989年《预付式证票规制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保证金规则等构成,主要包括了申报登记制度、地位继承制度和保证金供托制度,扼要介绍如下:

  1.申报与登记制度。日本在预付式证票发行上,对自家发行型实行申报制度,对第三者发行型实行登记制度。在审查主体上,日本采取中央政府机关主导,自律组织为辅的监管模式,而不是中央银行或自律组织单独来承担监管职责,其监管模式属于比较严格的。

  2.地位继承制度。即指让渡与预付式证票发行有关的全部业务时,或设计发行者的合并、分割及自然人继承之时,该业务的受让者或法人、合并后存续的法人或因合并设立的法人、因分割而全部继承该业务的法人、自然人等,继承预付证票发行者的地位。

  3.保证金供托制度。根据法律规定,预付证票发行者在基准日之际,所发行的预付证票的基准日未使用余额超过法定金额的,应在该基准日的翌日起2个月内将相当于该基准日未使用余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金额作为发行保证金委托距离主营业所最近的寄存机关保管,并向内阁总理大臣报告。

 (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

  我国台湾地区将预付卡、券等统称为礼券,为全国规范礼券发售活动,台湾于200610月发布《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性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的公告,将零售业和服务业细分为18类不同行业,并明确了对应的9类行政主管部门。

  1.明确了礼券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如:(1)发行人名称、面额、使用方式。(2)发行人履约保证责任方式。(3)消费争议处理申诉专线。

   2.明确规定了礼券上不得记载的事项。具体为:(1)使用期限。(2)未使用完之礼券余额不得消费。(3)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义务,或另行加收其他费用。(4)限制使用地点、范围、截角无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5)发行人得片面解约之条款。(6)预先免除发行人故意及重大过失责任。(7)违反其他法律强制禁止规定或为显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项。(8)广告仅供参考。

  3.履约保证制度。根据公告的规定,发行礼券之业者,应向金融机构提供履约保证,或将收取金额,存入信托专户。

  从以上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对于预付卡这种新型消费方式,立法本着合理引导和适度监管的原则进行规制,对发行主体、发行方式、履约保证、监管部门和监管内容等关键性问题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既有利于预付式消费这种新型消费模式的进一步良性发展,又较好地避免了预付式无序发行的负面效应,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内地借鉴。

  四、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的思路

  (一)建立健全预付式消费卡的相关法律和制度。我国目前的预付式消费只是处于探索发展初期,相应的法律规制框架尚未建立,所以出现了名目繁多的各类消费卡。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出台我国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法规,明确预付卡的法律定位,并对预付卡的发行、管理、兑付、监督、法律责任等做出具体规定,从法律上承认目前市场上流通的、符合市场现实需求的代币票券的法律地位。预付卡可以定位于以文字或电磁记载金额或物品数量,面向自然人发行的,能够代替现金进行小额支付交易的支付结算工具。

 (二)明确预付式消费卡的监管主体。预付卡是一种电子支付工具,而支付清算服务是中央银行承担的一项重要职责,所以应建立以中央银行为主导、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自律组织为辅助的预付式市场监督管理模式。要明确中央银行对预付卡的监管职责,并从法律上赋予中央银行必要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如有权审查预付卡发行申请,有权要求预付卡发行人提供会计财务账册,有权对发行人的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等。并且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预付卡发行银行及托管银行操作的规范性实施审慎监管,加强风险监管。还应当引导预付卡发行企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内部业务指导、信息交流、纠纷解决等。要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作用,与预付卡自律组织建立互信调解机制,妥善解决消费者与预付卡发行企业的矛盾和纠纷。

 (三)建立合理的预付式消费卡规制措施。一是建立预付卡资金监管制度。对采取银行代理发行模式的,要明确规定预付式发行款项必须集中存放在发卡银行的专用账户内,发行人使用该账户资金时,必须向发卡银行申报,确保使用理由符合商业规定。对采取企业自行发行模式的,要指定托管银行,把发行款项集中存放在托管银行指定账户内,又托管银行负责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二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发行企业要定期向中央银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预付卡发行情况报告,代理发行银行和托管银行要定期向中央银行报送发行企业预付款项使用情况报告。所以说,必须赋予中央银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三是建立保证金留存制度。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预付卡兑现,应规定发行企业必须留存预付款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作为风险保证金,以保障持卡人权属的实现。

  五、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应注意的问题

  1.事前要仔细“探路”。在预付卡消费前务必仔细查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核对其企业名称与宣传资料所标注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不要一味轻信广告,以免上当受骗。最好考察一下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尽量选择规模比较大、证照齐全、商场信誉好、经营状态佳的企业,千万不可因某商家优惠幅度较大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

  2.要签订书面合同。在办理预付卡时,要弄清自己是否真的长期需要此类服务,要保持头脑清醒,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来办理,切莫贪便宜购买过多,以免成为“卡奴”,承担过多风险。因为办理预付卡后,消费者不仅已损失了同期利息,而且在一定意义上业限制了自己的选择范围。此外,对于服务年限较长的预付卡,更要提高警惕,以免商家停业走人,携款潜逃,“坑”你没商量。

  3.办卡要理性冷静。在预付卡消费前最好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对相关细节要了解清楚。此外要认真阅读有关会员细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注意其中的限制性规定,不要被各种优惠条件所迷惑。

4.要保留相关证据。注意保留章程、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据,发生问题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一些金额大的消费卡(美容卡、洗浴卡),消费者要做好备份,即每次消费完毕后让商家签字确认,以防卡内余额缺失。一旦发生商家违约行为,消费者可根据相关证据追索相应赔偿,或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出事后及时报案。选择了预付卡消费后,要按照和商家的约定条款及时消费,不可拖拉。一旦发现商家携款潜逃或其他涉嫌经济诈骗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消费者协会、工商、公安、法院等部门咨询、投诉、举报或起诉。

 

 

 

 

 

附件:

预付式消费相关案例

目前名目繁多的消费卡,如洗车卡、美容卡、健身卡等,五花八门,无所不有。由此引发的投诉很多,但解决起来非常困难。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经营单位退市后,持卡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证;发行主体变更,继承主体不承认原发行主体的消费卡券;办卡时双方约定不明,造成在持卡消费中出现问题解决困难;发卡商家单方设定预付卡的有效期,余额不退;消费者个人信息常被泄露。

芜湖市消费者协会从本会所受理的相关投诉中选取部分案例,这些案例包括了当下预付式消费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其中有些投诉经过协商调解得到了解决,有些投诉因为种种事由使得投诉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甚至根本无法处理。我们希望通过所列举的这些案例为规范预付式消费行为提供某些思路,促进监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从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创造和谐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             

秒杀卡变体验卡

20113月消费者陶女士向我会投诉,称其在我市某美容会所办理了一张秒杀卡,办卡时该店经营者承诺可以泡澡6次。消费者在使用了一次之后,在第二次前往该店消费时,对方却告知消费者该秒杀卡实为消费体验卡,只能泡澡一次,之后只能用来体验其他项目。消费者认为该秒杀卡并未明确指出只能使用一次,应当依照当初经营者所做的承诺继续进行消费或者退回相关款项。

该案例所反映出的问题就是预付卡消费中经营者单方面做出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此种情况在预付卡消费中可谓最为常见。我会分析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经营者在预付卡上未注明使用期限、消费次数等事项的,不得单方面做出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此案最终经过协商,经营者退回了消费者剩余款项。

经营者之所以频频在类似案件中做出这样的限制性解释,原因还在于缺少规范性的法律来对预付消费卡上相关事项进行明确性约束,于是经营者在缺少监管的情形下,往往对所发放的消费预付卡随意进行解释,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在此,我们呼吁经营者加强自身的监管,有关方面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措施,并建议消费者在消费之前认真审查合同中的重要事项,事先预防永远重于事后追索。

案例二:

健身会所更换经营者后服务缩水

20113月多位消费者来我会投诉反映,在我市某健身会所购买过会员卡。但是在该会所停业装修之后,消费者发现经营场所的名称已经变更,服务区的面积和设施都大幅缩水。且消费者持原先办理的会员卡在该店消费时,经营者称必须加付款项才能继续使用。

这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者变更后,继受主体不愿继续承担原经营者所发放的预付卡的案例。我会在接到投诉后,对该健身会所之前的登记信息和之后做过变更的信息进行了仔细的审查,发现原先的企业在工商部门并未进行注销登记,现有的企业只是在原来的营业执照上做了部分信息变更,所以并不成立有两家不同主体的说法。因原先的健身会所是一家全国连锁性质的企业,我会据此又与该连锁经营企业的国内总部取得联系,积极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后经多次协商,现在的经营者同意消费者可以继续使用在原先经营者处办理的预付卡。

在处理类似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继受经营者不愿接收原经营者给消费者做出的承诺是十分常见的现象。究其原因,无非在于先后两个经营者在进行交接的过程中未就原经营者对消费者所做的承诺(包括预付卡)明确约定两方的责任分配。在此我们提醒广大的经营者,虽然市场经济下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等情况实属平常,但是在完成这些活动的过程中,两方经营者应当本着为消费者着想的态度,就原先企业对消费者做出的承诺明确约定处理方案。这样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的运行,同时对于提升企业自身的信誉乃至竞争力都是颇为有益的。

同时,从处理此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正是因为原先的经营者是一家全国连锁性质的大型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诚信度,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该企业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所以,我们向广大消费者提出建议,在向经营者购买预付卡时,应当仔细询问该经营者的经营资质、综合考量其诚信度,最好是与有信誉、有保障的大企业进行预付消费的交易。

案例三:

快餐店人去楼空

2011年年初,多名消费者向我会投诉反映,称我市某快餐店从过年前一直挂出“停业装修”的标牌,但是年过完了,该标牌仍然在店门放置,并且一直未发现该店有重新运营的迹象。消费者称在该店曾办理了预付卡,金额从一百元到二万元不等,现在因为该店迟迟不能开业,导致自己的预付卡内的余额无法处理,既不能退款,也不能继续消费。我会接到消费者的投诉之后,曾多次试图联系到该店原先的经营者进行调解,但是由于经营者始终不露面,最终导致消费者的投诉无法进行处理,消费者所收损失也无法追回。

该投诉所反映出的问题是经营者销售预付卡处于无法律进行监管的状态,对发放预付卡的经营者的资质、注册资本、保证金等都没有相关规定,预付卡消费行为长期处于这种无序状态,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在经营者无故关闭经营场所之后,无法找到相对人为消费者追回所受损失。

对此我会所能提出的建议是加快出台规范预付式消费行为的相关法规,使得预付式消费行为能够有法可依。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发卡行为进行监管,对企业的发卡资质等要进行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及注销关;也可以要求发卡企业提供资金作为解决消费者投诉的备用金,交由第三方进行管理,以便于消费者日后维权。我会也建议消费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选择适当价位的会员卡,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保存好有关合同、发票、宣传材料等证明资料,谨慎购买金额过高、期限过长的会员卡。在遇到涉嫌利用预付卡从事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时,消费者应积极向司法机关举报,司法机关也应增加对此类新型犯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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