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秧苗死亡 消协及时相助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21日,宣州区水东镇碧山村板栗园组54号村民郑世翠在本村涂某农资店以每袋1.5元购买的两袋“不弯腰”牌封闭除草剂,在5月23日使用到5月28日,发现秧苗有死亡现象并分别三次找经营户涂某,而且涂某也去农田看过,确有秧苗死亡,受害者要求涂某赔偿,涂某不予理睬,郑某只好向消协求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水东消协分会受理了该投诉,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秧苗死亡的原因,一、农药失灵。二、经销商未向农户介绍农药的使用方法。三、售后服务不到位造成的。经销商也承认事实,于是,消协分会约定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10日到分会进行调解处理,消协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益,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之规定进行调解。讲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应履行的义务,双方对秧苗死亡没有提出异议,只是对赔偿价金额有分歧,经消协调解,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经销商涂某一次性赔偿农户郑损失费人民币800元整,此案水东工商所还对经销商涂某就行了立案查处。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农药质量问题造成秧苗死亡引发的坑农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销售时未作说明的第五款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之规定,农药因质量问题造成农户秧苗死亡,消费者理应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安全使用期,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权利不得丧失,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首先考虑的是商品和服务的安全和有效因素,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有效性也不例外,对于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说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及实用性有效性,这也是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