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爆炸伤人 消费者依法维权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28日,宣州区沈村镇胡村村民吕发前在本镇某商店购买的“某某牌”啤酒,在就餐时突然爆炸,当场将吕某右眼炸伤,经多方治疗,仍未保住右眼而失明。经司法鉴定属8级伤残,吕某曾多次与啤酒经销商联系要求赔偿未果,只好向宣州区消协求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宣州区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投诉。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并约定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2月22日到区消协进行调解处理。消协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之规定进行了调解。讲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双方对啤酒瓶爆炸没有提出异议,只是对赔偿损失金额有分歧。经消协调解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啤酒生产厂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费,司法鉴定费等各种损失合计人民币6.8万元。
【案情评析】
这是一起用啤酒瓶产品缺陷造成爆炸而引发的纠纷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生产厂家应在产品上标明正确的使用方法,啤酒瓶由于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受伤,当产品损害,事情发生时,消费者理应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安全使用期,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没有丧失。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首先考虑是商品和服务的安全因素。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对于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说,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也是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