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器失灵 消协调解更换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4日,宣城市绿锦服务区内,宣城市力拓汽车维修中心刘建军在宣城市区工业干道14号宣城市智远安防器材经营部购买的三套监控设备由于质量问题无法正常运转,该用户要求经销商维修,遭到其拒绝,消费者只好向消协求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0年6月23日,消费者向宣州区消协会西市分会进行了投诉,该分会受理此投诉后,立即派员进行了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2010年8月10日,该分会工作人员约定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处理,分会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剂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之规定进行调解,讲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应履行的义务,分会工作人员通过法规宣传正确引导,销商观念才得到转变,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经销商将有质量问题的监控器全部进行了更换。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因监控器失灵质量问题引发的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23条“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之规定,对经营者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还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消法》第七章第四十条第八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必须对消费者负责,按法律规定,因商品质量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这也是对经营者的最基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