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池州工商所、池州消协分会成功调解一起因疑似稻种不纯而引发的消费纠纷。
7月下旬,贵池区马衙街道办事处的农户郭某来到池州工商所、池州消协分会投诉,称自己种植的1.8亩早稻因稻种不纯,出现了出穗不齐、不抽穗、长势杂乱的现象,导致稻子的收成受损失,要求销售稻种的商家赔偿其损失遭拒,请求工商和消协给予维权。
池州工商所和消协分会十分重视该投诉,在问清投诉事由后,池州工商所和消协分会的工作人员随即头顶炎炎烈日、脚踏滚烫地表、面迎翻飞的热浪,来到郭某农田间进行实地勘察。工作人员发现金黄的稻子是长得有点参次不齐,有些出穗很好,极少数没有出穗,还是青稞,跟杂草一般,零星地长在这1.8亩稻子中间,与郭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吻合。据郭某购稻种凭证显示,他是2011年3月30日在城区某种子站花了90元购买了5斤稻种。执法人员依据这一情况,决定马上回城,对该种子站的该批稻种进行抽样检测。执法人员来到该种子站说明来意后,老板钱某很是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但在查看了郭某提供的购稻种凭证后,表示这批稻种早已销售一空,连包装袋也没有剩下。于是,稻种无法进行检测,事情陷入僵局。
双方当事人对稻子出现此种现象发生争执,钱某表示自己的稻种进货渠道清楚明白,有质量保证,而且同批种子在别处也没出现此类问题,应该是郭某种植方式方法存在问题。而郭某认为自己是按照常规施肥、翻耕、播种,种了这么多年也没出现过差错,出现这种情况,肯定跟稻种不纯有关,种子站应补偿损失。双方争执不下。
事已至此,工作人员没有灰心,耐心对双方进行调解,通过宣传《消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经过整整一上午的磋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以郭某稻子出现上述现象为不辩的事实,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种子站对郭某给予了适当的经济补偿,双方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