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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对促销赠与商品质量问题负责

2011-07-27   来源:城关消协分会   作者:方金灿   浏览:2975

    日前,笔者的一位朋友在购买某品牌彩电时获赠一只电热水壶,但使用不到1个月,电热水壶出了故障,拿到某家电门点调换时,被告知电热水壶已经送完了,无法调换也无法维修,这下可把笔者朋友给弄懵了,难道这只电热水壶就这样完成使命了? 笔者获悉后于上周六陪同朋友找到商家负责人,经过协商,商家为朋友调换了一只电热水壶。

  笔者认为, 消费者获得赠品和奖品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的,商家已经将赠品、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所以,商家的这种“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和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为促销赠与或者奖励消费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更换、修理、重作等民事责任。”
  在此,贵池区消协提醒消费者:如果所获促销赠与或获得奖励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请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样,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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