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于2011年4月6日在县城某陶瓷店购买了一批瓷砖装修新房,其贴在阳台的瓷砖贴好后没多久便有水泥浆渍渗到瓷砖表面,无法擦去。王女士先是找到销售商讨说法,7月初销售商请工人处理过一次仍不能解决。王女士怀疑是瓷砖质量有问题,要求赔偿。而经销商否认瓷砖质量有问题,坚持是施工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接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会同争执双方一道上门查看,现场情形与消费者申述相符,阳台上的白瓷砖颜色发暗。消协工作人员要求经销商提供该批瓷砖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有力证据,经销商无法提供。因此,消协工作人员提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最终,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销售商同意赔偿王女士受损瓷砖及相关人工材料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元。王女士表示满意,并对消协的快速调解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