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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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不讲诚信,悄然失踪 消协多方周折,助其维权

2011-07-22   作者:颍上县消费者协会   浏览:4409

 

店主不讲诚信,悄然失踪
消协多方周折,助其维权
【案情简介】
近日颍上县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投诉,消费者余某在颍上县管仲公园某足浴城预先支付500元办理一张消费卡,使用不到一个月后,余某再次去该店消费,店员告知该店已经转让,此卡已经无法使用,并拒绝为其办理退卡手续。消费者认为该足浴店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求偿权。遂投诉到颍上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介入调查。经了解核实,余某办理预付卡情况属实,并通过多方证实该店确已转让。消协工作人员通过该店转让合同找到当初店主,并多次约定双方调解。消协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向该店店主解读、宣传《消法》相关规定后,告知其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应当是充分享受的,如果予以限制将是侵权的行为。该店店主最终同意按照余某消费卡所剩金额退还,并赔礼道歉。
【案情评析】
本案是一起由预付款类消费引发的纠纷。消费者余某办理消费卡后,店主突然失踪。余某在该足浴店办理了预付卡之时已和店方签订了服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以预收款的方式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只要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约定不符,消费者均可以主张退回预付款,并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案中,店主在未履行完自己的义务的时候,悄然消失。已属违约行为。
在此消协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商家通常以免费体验和高额折扣优惠吸引消费者;由于预付款消费的诸多特点,广大消费者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给不法经营者创造可乘之机。以免跌入不法经营者设下的“借机诈骗、携款外逃”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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