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淮南某小区的胡先生,买了新房准备装修后结婚用。2011年4月28日,胡先生安装了某品牌的太阳能热水器,5月4日,该热水器混水阀破裂漏水,致胡先生安装好的价值13350元的木地板泡水受损。销售太阳能的经营者到胡先生家中查看后,只愿承担部分责任,赔偿4000元,胡先生不同意,于5月10日诉至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淮南市消协接到投诉后,邀请市装饰协会同志立即赶到消费者家中,查看事发现场,了解事情经过。经现场查看,部分地板变型,部分地板不影响使用,经营者对太阳能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家中木地板受损表示认可,但经营者表示,因胡先生正在装修的房屋,地漏可能因堵塞情况造成木地板受淹,不是所有责任归咎于热水器质量,且出现质量问题的太阳能热水器的生产厂家在出事后,一直避而不见,经营者无力承担过多费用。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后,于5月11日约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过程中,市消协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并强调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该由经营者负责,经营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但不能作为减少责任的依据,且太阳能热水器混水阀破裂是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直接原因,因此经营者要负主要责任。在双方因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市消协采取分别沟通的办法,希望双方本着诚意解决问题的原则,争取达成一致。最后,双方同意由经营者赔偿人民币6000元,且免费更换热水器混水阀的调解结果。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由太阳热水器质量问题引起消费纠纷。胡先生安装的某品牌太阳能热水器混水阀破裂致家中木地板受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销售太阳能热水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六章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七章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以上法律,经营者销售给消费者胡先生的太阳能热水器因质量问题,出现混水阀破裂漏水,是致消费者损失的主要原因,自然由经营者赔偿损失。由于消费者家中受损的木地板并非完全不能用,且消费者家地漏确实未能发挥一定作用,因此由经营者赔偿6000元是比较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