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中国的商品房兴起于上个世纪80年代,二000年以后,房地产经济已经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几年,随着商品房价格飞涨,购买商品房日益成为普通民众一辈子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而关于商品房的一些基本知识对很多人来说还是一片空白,尤其是在如何选购商品房方面,很多人买了房子后,才感到诸多不便、不适,有的买房子即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不自知。近期我市出现的众多商品房消费纠纷便是佐证。如何买到称心如意的房子呢?明光市工商局、明光市消费者协会提示您:
一、选购前
一是综合考察商品房的地理位置、住房环境。选择房屋,首先要看位置是否适合生活工作需要、环境是否宜人、配套设施是否完善等。具体表现在房子距离工作地远近、是否远离污染源、环境是否优美,市政配套、小区配套情况,信息通讯、购物条件、交通是否便捷,有无停车场地,物业管理、安全保卫、售后服务是否到位等。
二是选择商品房要讲究实用、舒适。明确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差别,主要指标就是得房率,得房率越高实际使用面积就越大,相对公摊面积越小。一般来说,得房率最低的是高层住宅(70%多),其次是小高层,最高的为多层住宅(80%以上)。所以购房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如果是老年人,则可以购买多层住宅中的1-3层或者是带电梯的小高层或者高层住宅;研究房屋设计,要满足家庭生活需要;谨慎查看房屋采光,尤其是不可忽视厨房卫生间的采光通风情况。另外,选择底层,要注意防潮、下水道问题,选择顶层,要注意漏水和夏季的防热问题。
三是仔细查验开发商的“五证”。 此处“无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最好了解一下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建筑单位、质量监理单位的等级和信誉,再看一下是否有《建筑工程质量许可证》、《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以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可靠性。有条件的话,可以考察小区内已启用的住宅情况。
二、选购时
一是仔细辨别“订金”与“定金”。 关于商品房的预付款方面,很多人模糊的以为“定金”和“订金”是一样的,而实际上“定金”和“订金”是有很大区别的。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关于“定金”,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开发商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退还。至于“订金”,可视为“预付款”,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开发商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关于“定金”方面,《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又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二是仔细检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检查所签合同文本是否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或是采用了其他合同文本,您应特别注意《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中开发商已填上内容的空格部分和补充协议部分,该部分的内容极易损害买受人的利益。有条件的,可就部分存疑内容提请律师或其他熟悉法律的人士进行侵权鉴定。应十分注意以下几点合同细节:房屋面积、房屋售价、房屋设备、装饰标准、不可抗力、交付时间、合同违约赔偿、延期交付赔偿等。
三是妥善保存开发商广告宣传资料、购房合同协议文本以及所有的发票收据。维权讲究证据,有效证据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而购房者保存好这些资料,万一出现侵权行为,就可作为侵权证据进行维权。
三、选购后
购房后,您可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积极主动的维权。
一是房屋交付使用时,开发商是否向您提供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没有,应当索要。
二是开发商违约延迟交房。开发商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按时交房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承当赔偿责任。确实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时,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未及时告知的,不能作为延迟交付的理由。
三是开发商违法收取水电气入户费。安徽省物价部门早在2007年就实行了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一价清”明确规定,凡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而水电气入户费包含在基础设施成本里面,购房款外,开发商不得另行收取。
四是开发商房屋缩水、漏水等质量问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误差比例在3%以内的,双方据实结算;若超过3%,买房人可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无条件退房,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房屋出现漏水等质量问题时,应要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质量保修规定给予及时维修。
五是物业管理方面。仔细研究物业管理合同,注意合同条款可能会损害业主利益。物业管理费方面,可通过当地物价部门了解地区物业管理费用的大致价格范围,物业公司违规收费的,购房者可向物价部门举报。
六是获得双倍退还情形。出现下列五种情形并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购房者可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5.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