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种子质量纠纷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1年4月20日,濉溪县五河镇农民郭某拎着一袋生姜,满面愁容地来到蒙城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请求帮助。原来,今年3月11日他在蒙城县北关蔬菜市场一批发处,购买了4000元的姜母以培育姜苗,谁知经过一番努力,姜母出芽率不足30%,经济损失惨重,他找到批发商说明情况,以求弥补这些损失,批发商认为姜母质量不存在问题,可能是村民育苗不善、气温未控制好为由拒绝补偿经济损失。消费者在与批发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只好来到蒙城县消协投诉,以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起投诉。其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的农民购买种子,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向蒙城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范围。第二天,消协工作人员亲自找到批发商,查看了他的进货渠道,了解基本情况,经查,该批发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蔬菜批发。没有经营种子的业务,主体资格不合格,且对姜母子的出芽率无法保证,也提供不出姜母的产地等。因此经营者应该承担一定责任。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把问题剖析清楚,分清双方责任,使消费者认识到在种植过程中,培育管理不善自已也有一定责任。经消协工作人员反复调解协商,双方最后达成和解,该批发商为农户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普通的种子纠纷投诉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据此,卖种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对购销行为无效负主要责任,应当赔偿给郭某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种子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本案中,经营者疏于这方面的指导导致农民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经营者负有一定的责任。
此案例警示我们,农民购买种子最好还是去有经营主体资格、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经营大户,购买有保证的种子,一定不要忘记索取发票。农民购买时应首先看销售者有没有“三证一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和营业执照),一定不要购买来路不明、无质量合格证的种子。
案例提供:蒙城县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