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1年5月4日,消费者何某向城关消协分会投诉,称其在校参加了由人寿保险公司石台支公司承保的学生、儿童系列保险,同时也参加了农村医疗保险,2011年1月其侄因病住院,治愈后,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提出根据保险合同只对医疗费扣除医保已报销的部分的剩余部分理赔,而其在购买该保险时,保险公司并未告知其相关合同内容,故何某不同意保险公司的理赔条件,双方多次沟通,未达成合意。何某于是向城关消协分会投诉,要求保险公司对全部医疗费进行理赔。
【过程及处理结果】
城关消协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保险公司虽然在保险合同上规定了相关责任条款,但是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并未将合同内容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经城关消协分会反复协调,最终保险公司同意以全部医疗费为基数进行理赔,追加1881元赔款,加上原先赔付的1900元,共计赔付消费者3781元。
【案件评析】
在此次调解过程中,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对合同相关内容未作说明的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告知其相关合同内容,消费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的保险,显然保险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应予以支持。消协工作人员同时建议保险公司要完善保险业务办理程序,健全客户服务体系,加大保险服务业的宣传力度,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没有询问清楚的情况下,不要轻易的办理任何业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但麻烦一但造成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