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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第二期简报

2011-07-12   来源: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浏览:2382

 

消费者协会简报

 

     期

 

芜湖县消费者协会                        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消费警示1

 

这起安装责任谁负?

太阳能热水器以其安全、环保、容水量较大,不占用室内空间等优点,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但是大多数消费者在选购太阳能热水器时,仅仅重视品牌和功能,费用交付手续结束后,就匆匆了事。却往往忽视了在安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一旦出现了安装责任纠纷,经营者和消费者就互相推诿,消费者很难得到赔偿。

20113月,某消费者以25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皇明牌太阳能,由于太阳能安装在屋顶上,不同于其它家电用品安装时有户主的陪同。消费者使用一周后,太阳能的三根管子爆裂,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太阳能。消费者与经营者多次协商未得到解决,经营者以三根管子是被物体砸裂,而非质量问题拒绝赔偿。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到县消协秘书处投诉,经我县消协秘书处工作人员了解后发现,经营者的安装人员,在安装完工后,发现太阳能附近有物体可能会砸到太阳能,但安装人员并未将此事告知消费者(安装过程消费者并未在场),交付使用后消费者也没有仔细查看,结果导致太阳能热水器的三根管子被屋顶通风盖因大风抛起而砸裂。经我县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与经营者各支付管子成本价的一半费用,其他损失由皇明太阳能安徽经销商负责。

因此,对于上述事件,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安装太阳能时,应及时检查太阳能是否能正常使用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一些隐患,而经营者的安装人员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太阳能安装完毕后应注意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这样及时检查与及时告知,既避免了之后产生的责任纠纷,也不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及未知的责任纠纷。

 

消费警示2

   

    特价销售不等于商品有质量问题

时下,总有一些商家以清仓、调整、装修改造为名,打着“特价销售、清仓处理”的旗号,开展甩卖促销活动,少数消费者往往被“特价、清仓” 商品价格较低所吸引,进入消费误区引起消费纠纷,到消费者协会投诉。

通过我们消协工作者的调查中发现,市场上所谓“特价销售”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示“特价商品”,但不说明真实原因;二是以“特价或仅此一套”名义促销,与“优惠让利”商品相混淆,给消费者造成误解;三是对“特价商品”是否有瑕疵或质量问题轻描淡述,一经出售以特价为由拒绝按正常商品履行责任。

日前,我消协受理了一起投诉,某消费者投诉某家具城所售家具存在质量问题。通过进一步了解,该商品销售时注明为 “特价销售、仅此一套”字样,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曾言明部分瑕疵,但没说明有明显的质量问题,消费者预交了定金;提货时货,消费者又发现所购商品有明显的质量问题,且库房内存有同类商品多套,并非仅此有明显质量问题的一套,认为其受到欺骗,要求换货,与经营者协商未果,求助于消协。本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我消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多次与经营者进行沟通,在仔细阐述了“特价商品”的相关知识后,经营者最终同意换货,既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也教育了经营者。

在此需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是,特价或仅此一套(件、部)是经营者的一种销售行为。经营者在销售这种商品时,必须做出明示,使消费者了解其特价的原因,这样的商品因消费者事先已从经营者的介绍中知道其特价原因所在并能接受,经营者通过明示销售的行为,不再对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但这种有“问题原因”的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消费者在购买降价商品时,应特别注意经营者是否注明产品因质量问题而降价,如若经营者未明示产品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则应视为该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一旦发生质量纠纷,经营者有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但是,经营者在销售具有使用性能方面的瑕疵或质量产品时,作到了事先声明,明示告知,消费者购买了此类产品后,就不能要求经营者对已明示的瑕疵或质量部分,必须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消费者在选购特价、优惠、降价、促销等商品时,除看清商品及包装、购货凭证上的文字标识外,还应特别注意经营者是否注明产品因质量问题而降价,若经营者未明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则应视为该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一旦发生质量纠纷,经营者有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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