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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婚礼场地费买单

2011-07-08   来源:桐城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汪胜春   浏览:5055

 

【案例简介】
520,周某接到为他承办婚礼礼仪事项的婚庆公司的电话,对方让他支付前一天在某酒店举办婚礼的场地费300元。周某已经于婚礼当天就结清了该酒店的账款,对于这突然冒出的300元场地费感到不解,于是打电话询问某酒店。酒店方称,这笔场地费是向婚庆公司索要的婚礼布置场地租赁费。于是,周某又找到婚庆公司,他认为这笔场地费是婚庆与酒店之间的协议,并且在与婚庆公司签订的协议里面没有说明需要额外支付婚礼场地费,婚庆公司也没有口头告知,不应该由自己支付。婚庆公司则称他们负责承办婚庆事项里不包括这笔场地费。消费者原先签订协议是是安排婚礼在另外一个酒店举行,当时婚庆公司口头告知消费者需要缴纳场地费200元,而且消费者也答应了。但后来消费者改定婚期并改定婚礼场地,虽然没有及时告知场地费更改为300元,但根据公司的规定场地费都是由消费者支付的。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消费者周某投诉至桐城市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婚庆公司未在双方签订的协议里说明消费者需要额外承担婚礼场地费,同时也未及时口头告知。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经营者根据可选择性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消费同意”。经调解,由婚庆公司支付这笔300元场地费,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婚礼场地费引起的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经营者根据可选择性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消费同意”。本案中,婚庆公司没有及时告知消费者应该支付婚礼场地费,同时也未达成口头协议或在签订的书面协议中说明消费者应该承担这笔费用,负主要责任。随着婚庆市场的发展,餐饮商家也看中婚庆典礼市场,婚礼场地费、进场费等新兴的收费项目也随之而来。桐城市消协在这里建议新人如果预订婚宴时涉及场地费,无论是于酒店还是婚庆公司,都应将其写入协议中,并明确该费用包含的服务和场地以及对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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