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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油烟机自燃烧毁厨具 消协依法调解巧维权

2011-07-08   作者:肖伟   浏览:5795

抽油烟机自燃烧毁厨具  消协依法调解巧维权

6月中旬,消费者张某来到我会投诉,反映其于20083月份从我市某厨具批发部购买了一台品牌抽油烟机,今年428日晚,抽油烟机突然自燃,油烟机全部烧毁,同时将厨房柜子烧坏,幸亏及时扑救,未发生重大损失,后经芜湖市消防部门初步判断是该抽油烟机内电容处起火导致自燃。消费者找到商家要求赔偿损失1500元,商家认为抽油烟机售出三年多,已过“三包”期,消费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抽油烟机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根据抽油烟机厂家的意见,要经过国家法定机构检测之后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责任方后再处理。

我会经过分析认为:“三包期”是经营者对产品承担免费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期限,该期限不等于产品质量保质期限。《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在本案中,该抽油烟机虽过“三包”期,但尚未超过十年的安全使用期,经营者对因抽油烟机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害仍有赔偿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的有关规定,举证责任方并不在消费者,同时我会考虑到该抽油烟机发生自燃造成的损失金额不大,如将该抽油烟机送质检机构检测,检测费用远远高于损失金额,为此我会发出《建议函》至该抽烟机在广东省中山市的生产厂家,建议在不追究双方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双方协商和解的方式达成补偿共识,以减少因产品送检给双方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经过我会调解,厂家采纳了我会建议,委托该油烟机芜湖经销商补偿消费者1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在此我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1、产品“三包”期和安全使用期是两个概念。在安全使用期内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和生产者仍然要负赔偿责任,消费者一旦权利受到损害,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向相关部门反映;2、广大经营者要进一步完善产品售后服务措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主动担责,最大限度避免消费纠纷,构建和谐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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