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类)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10日,消费者王女士打电话到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4月中旬,自己在银花菜场里某干货店购买了三斤黑米。买回家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就拿出来与百合、花生混在一起用水淘,用来煮粥吃。哪知道,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淘了好几遍的水依然是黑色的,王女士想到报纸上曾报道过染色大米事件,遂投诉到消协,一方面想验证该黑米是否染色,另一方面如果是染色黑米,希望得到赔偿,维护自己的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消协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派员与消费者共同到达现场处理此事。同时让消费者带着之前购买的黑米,以便作对比。现场经过询问、用水淘米试验和咬开黑米观察成色等方式,确定该经销店暂无染色大米。但王女士留有的黑米存有问题,明显是染色的,由于王女士购买时并没有索取发票或其它购物凭证,所以从有力证据上来讲不能证明黑米就是在该经销店购买。但店主同意为王女士更换新的黑米,共计三斤。此事得到圆满解决,消费者对处理结果感到满意。
【案例评析】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给予特别关注。当前,提到“染色馒头”、“毒大米”、“硫磺菊花”等问题食品,都不禁让人胆战心惊。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此案的发生显得是那么顺其自然,虽然案值小,但意义重大。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在经销店现场没有发现染色黑米的存在,但仍然告知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徽省消保条例》第18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第31条“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保鲜、抛光、着色、熏烤等加工处理”;《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等法条的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
本案对消费者起到一种提醒作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主动索取消费凭证,并且尽量在正规的场所消费,如大型超市、商场和专卖店等,发生消费纠纷时以便留有充分的证据;对经营者有着警示意义,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追求经济利益天经地义,但是应当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应当主动通过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方式来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当然,本案给相关职能部门也敲了警钟,食品安全关乎你我,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不到位也是失职,望重视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