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日至6月30日,滁州市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59起,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市消协工作人员认真做到准确耐心解答消费者的咨询,及时有效地调解各类投诉,较好的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一、基本情况
6月份共受理投诉159起,其中商品类投诉137起,服务类投诉22起,办结率为92.5%以上。
二、投诉分析
本月投诉量比5月份有所上升,投诉办结率较上月有所提高,但围绕手机、食品、家用电器等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必需品(例如:服装鞋帽、电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类)的投诉仍占有相当比例。
(一)从消费性质看,不履行三包义务的投诉位居榜首,本期共受理46起;其次是其他类22起、以次充好类类16起、变质类9起、掺杂使假类8起。
(二)从消费类型看,其他日杂商品类投诉15起,手机类14起,鞋类9起,服装类4起、电视类投诉4起。
(三)从被诉方看,五星电器11起、苏宁电器8起、苏果超市4起。
三、热点问题
近期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因经营者合并,以前购买的预付费卡限期内必须消费完,之后将无法继续使用,消费者按照经营者的公告要求去消费,但是发现所剩商品种类很少,保质期也将近,与经营者沟通协商要求将卡中的余额兑换成现金又遭到经营者的阻挠和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广大消费者可依此法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典型案例
购物卡无处消费,消协调解退现金。6月9日,许女士电话投诉A超市因与B超市合并,其旗下的几十家超市将在6月30日关闭,许女士在看到告示之后急忙赶到附近的A超市购物,但是超市内的货物已经寥寥无几,与超市方沟通要求返还购物卡内的现金,遭到超市方的拒绝,许女士遂拨打市消协投诉电话,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查投诉属实,A超市已与B超市签订合并协议,并且在6月30日退出市场,进行企业清算。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消协工作人员多次与A超市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据此A超市应该满足许女士的退还购物卡余额的要求。在市消协工作人员的多次努力下,A超市承诺所有在其超市购买购物卡的消费者均可在6月20日—30日到其超市退还购物卡现金。许女士6月21日拿到退还的购物卡现金600余元后,特意又一次致电市消费者协会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