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予受理的范围: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9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10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投诉:
3、受理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时其权益 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不受理的范围:
1、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 商品超过保修期和保证期;
4、 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 法院、仲裁机构或阳光小组部门已调查或处理的
9、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消费者协会投诉受理程序:
1.消费者协会自收到消费者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理由;
2.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争议调解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调解。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根据消费争议双方的要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
消费者协会工作职责
( 1)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
( 2)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 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 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 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
( 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 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和批评;
( 9)指导、协调基层协会的的工作;
( 10)完成县政府和县工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