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张女士于2011年4月16日在某电动车销售部购买上海产标称“名人”牌电动自行车壹辆,购买时销售商承诺充满电量可一次行驶30公里,投诉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根本不能达到30公里的标准要求,遂于2011年5月12日投诉至我会,要求经销商给予更换一辆新车或更换一组新电池,保证能够达到相关技术要求,行驶足够的公里数。
我们认为这是一起因新购电动车电池电量不足,不能达到相关技术要求而引起的退换货纠纷。随与该销售部负责人电话了解、核实情况后,进行了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其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也充分认识到这是作为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遂即同意为投诉人张女士更换了一组新电池,消费者满意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