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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消费者协会与无为县农资商会消费维权联系制度

2011-07-04   来源:无为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无为县消费者协会   浏览:3433

 

无为县消费者协会与无为县农资商会消费维权联系制度
 
为了规范农资行业经营行为,促进农资行业健康发展,强化农资行业经营者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建立有效的消费维权机制,经无为县消费者协会与无为县农资商会协商,建立消费维权联系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1、每年不定期召开两次联席会议,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也可结合有关农资管理工作会议共同召开。
2、参加人员:消协涉及农资管理的理事成员单位理事、县消协秘书长,农资商会会长、秘书长,必要时邀请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人员参加。
3、会议议题:研究有关开展消费教育、农资行业经营管理、涉及服务活动和农资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
二、受理投诉制度
1、县农资商会会员单位在农资经营服务中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的,县农资商会应积极督促会员单位与消费者进行和解。
2、消费者直接到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协会在调解处理时,需要县配合时农资商会或督促会员单位积极配合。
3、消费者直接到县农资商会投诉的消费纠纷,县农资商会在调解处理时,需要消费者协会配合的应积极配合。
4、消费者协会可根据情况将消费者的投诉转移给县农资商会进行专业调解,需要消费者协会配合调解的应积极配合。
5、疑难投诉、群体投诉可以联合办公,共同调查调解。
三、投诉资源共享制度
1、县农资商会负责协调县农资商会会员单位与消协组织建立信息通道,对口接收消协组织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全力配合消协组织调查、处理和反馈。
2、消协组织与县农资商会在条件成熟后,将会员单位投诉与消协组织受理投诉咨询信息系统对接,采取两渠道受理、数据交换、直接反馈的业务处理模式,保证投诉信息的无缝对接以及和解对接工作机制的效果。
3、县农资商会在发现涉及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大问题以及出台相关重大规定和措施时,应及时向消协组织通报相关信息。
4、消协组织在发现县农资商会会员单位服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消费者反映的集中性问题时,要及时向县农资商会反映,提出建设性整改意见,并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四、社会监督制度及教育制度
1、消费者协会与县农资商会可牵头联合政府部门监督检查,亦可参与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政府部门和县农资商会,为政府部门监管、决策提供依据。
2、消费者协会视情开展农资行业的消费者评议活动,县农资商会要积极支持消费者评议活动。消费者协会要将评议结果通报给县农资商会,县农资商会督促会员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制订行规对农资行业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规范。
3、经常联手对农资行业经营行为开展点评活动,帮助指导农资企业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4、消费者协会与县农资商会可联合新闻媒体对农资行业进行客观宣传报道,弘扬先进典型,披露侵权案例,营造良好的消费维权舆论氛围。
5、消费者协会与县农资商会联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费教育和培训活动,着力提高经营者和农民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意识。
五、建立档案和统计制度
1、消费者协会帮助县农资商会建立投诉台帐档案,指导做好统计报表工作。县农资商会确定一名专人负责投诉档案和统计工作。每半年,县农资商会向消费者协会报送重大消费纠纷报表。表格由消费者协会提供。
2、消协组织每半年将消费者对会员单位的投诉情况汇总,向县农资商会提供统计分析和典型案例剖析,帮助会员单位主动承担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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