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霍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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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电视维权难 消协调解终解决

2011-06-30   来源:霍邱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龚学 邓震宇   浏览:4187

【案例简介】

2011520号消费者汤某向霍邱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数字电视问题。汤某自从去年安装数字电视后,电视画面清晰度一直不太理想,但不影响正常观看,但519上午突然就完全没有图像了,一个台也接收不到。汤某当即电话联系到负责安装数字电视的某网络公司,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维修。519下午汤某找到某网络公司,发现大门紧闭,拨打电话和手机均无人接听。最后只好请求消协给予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仔细询问了相关情况,了解了基本事实,随即受理了该投诉,并登记在案。经调查,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基本属实。霍邱县消协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某网络公司的负责人,并赶往某网络公司进一步调查了解情况,经了解,由于最近天降大雨,导致很多数字电视用户无法正常观看,对此,作为经营者的某网络公司负有一定责任,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同时表明由于近来工作量较大,人手不足也是造成消费者误解的原因。霍邱县消协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宣传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和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在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的调解下,网络公司立即安排人员前往维修,当天中午消费者就打电话给霍邱县消费者协会表示感谢,并称经维修后电视图像更加清晰。

【案例评析】

2011年上半年霍邱县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有关数字电视问题的投诉共7起,相关咨询50多次,“数字电视”行业在霍邱县刚刚起步,很多工作需要逐步开展,服务意思需要逐步提高,同时作为经营者对自身的宣传力度不大,导致消费者对经营者产生误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消费知识和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消费争议处理方式等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的权利。”作为消费者有权利知道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和经营者的十项义务;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全面履行其法定义务;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更好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霍邱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向消费者和经营者赠送了法律法规,宣传《消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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