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联网功能缺失消协调解获退货
【案情简介】
消费者孙某某于6月2日投诉到12315中心,反映其于1月22日在定城某电器专卖店以4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的网络液晶电视,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联网死机现象,并在网络连接状态下不能定时关机,经售后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联网使用,商家只同意提供外接路由器予以弥补该项功能,孙某某不同意,要求更换,多次与商家协商不成,遂请求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工作人员即开展调查工作,经现场检查消费者提供的各项单据,证明了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对此工作人员将消费者和商家负责人约至本中心,消费者将此情况叙述了以后,商家称增加了路由器后能正常联网使用,属于维修好了,但是工作人员在查阅了该电视机的产品说明书后发现,其中关于联网功能描述到:“无需路由器即可联网使用”。商家又辩称此款电视机都是需要路由器才可以联网使用的,购买时已将情况告知消费者了,但消费者并不认可商家所说的情况,并且售后维修人员在第一次维修时也没有说明该项功能缺失。由此看来,商家是在找借口推脱责任。在工作人员要求商家拿出解决办法时,商家表示因此项功能无法修复,且同款机型联网功能仍不稳定,最终,在消协工作人员调解下,商家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货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中,虽然电视机在使用外接路由器后可以正常使用,但是产品说明书上明确载明“无需外接设备即可正常联网使用”,消费者又不接受这样的修复方式,所以销售者应按《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和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的相关规定给予消费者换货或者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