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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商家

2011-06-27   来源:怀远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朱卫东   浏览:2067

 

 

经营者在优惠卡、贵宾卡、活动保留或享有“最终解释权属于本企业”。一方面,应当承认商家有权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但不仅仅商家有权解释,消费者乃至任何人也都有权解释,只是这种解释并无法律价值:另一方面,合同的解释是法律上的判断,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解释,只能是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有法律拘束力的解释,可见,商家不可能享有具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最终解释权”。

点评:我国《合同法》第12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就格式条款,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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